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开发公司称工程公司延误工期,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公司称开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后,2020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二程余款1200余万元并承祖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在答辩状中反驳二程公司的主张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因其耽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公司放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折抵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后,开发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 替你完成这门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