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在海南省开设了“海口东北人餐厅”,并根据东北地方风俗设计了餐厅的名称、商标、装潢、菜谱及服务员的服饰等。2018年4月,该餐厅注册了“东北人”商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快餐馆。被告广州某企业原经营牛肉店,后于2020年3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该餐馆在其开业宣传单中写有“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定于本月30日隆重开业·····”的表述,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餐馆牌匾上“东北人”三个字的风格与原告的相同,并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原告对此提出抗议,被告于是在2021年1月更名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并改变了餐馆牌匾的书法风格。但其菜谱的主色调及布局、服务员服饰、餐巾纸包装以及店内装潢,仍与原告的相同或相似。 - 替你完成这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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