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任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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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总分20.00)

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D   )(2.00分)

A. 剩余共同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分别财产制

D. 共同财产制

2.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组织不可以作为送养人( A  )(2.00分)

A. 妇产医院

B.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 孤儿的监护人

D. 社会福利机构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  A  )(2.00分)

A. 男22周岁,女20周岁

B. 男25周岁,女23周岁

C. 男21周岁,女20周岁

D. 男20周岁,女18周岁

4.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  B  )(2.00分)

A. 充公收归国库

B.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 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D. 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

5.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主要是为了( A )(2.00分)

A.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B. 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化

C. 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

D. 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法律义务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D   )(2.00分)

A. 三十周岁以上

B. 四十周岁

C. 三十周岁

D. 四十周岁以上

7.

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 A )(2.00分)

A. 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

B.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

C.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

D. 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

8.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   )(2.00分)

A. 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由死者的父母决定是否取得死者遗产

C. 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D. 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9.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C     )(2.00分)

A. 有条件的

B. 因情况而异

C. 无条件的

D. 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10.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  D    )(2.00分)

A. 继子女未成年

B. 相处融洽

C. 继父母关系较好

D.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总分15.00)

1.养父母与养子女,按照亲属的分类属于(AE    ) (3.00分)

A. 直系姻亲

B. 自然血亲

C. 旁系血亲

D. 直系血亲

E. 拟制血亲

2.在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中,属于选择程序的有(ABD  )(3.00分)

A. 办理收养公证

B. 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

C. 民政部门登记

D. 签署收养协议

3.

当前,我国的家庭职能主要有(ACDE    )

(3.00分)

A. 组织经济生活职能

B. 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C. 消费职能

D. 人口再生产职能

E. 教育职能

4.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 ABCDE   )(3.00分)

A.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 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C. 双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费

D.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E. 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

5.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包括(ACE    ) (3.00分)

A.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B. 医院

C. 社会福利机构

D. 孤儿的亲属

E. 孤儿的监护人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总分10.00)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都是自然人。(1.00分)错

错误

正确

2.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00分)错

错误

正确

3.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结婚之日起半年内提出。(1.00分)错

错误

正确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1.00分)错

错误

正确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错(1.00分)

错误

正确

6.我国现行婚姻法不禁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结婚。(1.00分)错

错误

正确

7.我国《收养法》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适用收养关系。(1.00分)错

错误

正确

8.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错(1.00分)

错误

正确

9.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房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1.00分)对

错误

正确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是扶助与关爱。(1.00分)错

错误

正确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总分20.00)

1.赡养(5.00分)

答: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2.抚养(5.00分)

答: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3.共同财产制(5.00分)

答: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4.可撤销婚姻(5.00分)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简答题(根据问题简要阐述。每小题8分,共24分。)(总分24.00)

1.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8.00分)

答:

首先,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

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2.

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8.00分)

答:

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

3.简述收养人的应具备的条件。(8.00分)

答: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本题11分)(总分11.00)

1.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11.00分)

答:

没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没有解除。

(2)可以。甲乙与丙的关系并没有解除,在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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