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任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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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总分20.00)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D   )(2.00分)

A. 三十周岁

B. 四十周岁

C. 三十周岁以上

D. 四十周岁以上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一经法院判决生效后( B   )(2.00分)

A. 不得免除

B. 可以增加、减少或免除

C. 只能增加

D. 不得再行变更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D    )(2.00分)

A. 买卖婚

B. 交换婚

C. 掠夺婚

D. 聘娶婚

4.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  D    )(2.00分)

A. 相处融洽

B. 继子女未成年

C. 继父母关系较好

D.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5.关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C  )(2.00分)

A.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B. 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C.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D. 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D    )(2.00分)

A. 人民法院

B. 街道办事处

C. 公证处

D.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7.( A  )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2.00分)

A. 血缘群婚制

B. 普那路亚婚制

C. 氏族外群婚制

D. 非血缘群婚制

8.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 C   )(2.00分)

A. 充公收归国库

B. 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

C.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 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

9.

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A  )(2.00分)

A. 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

B. 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

C.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

D.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

10.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 A   ) (2.00分)

A. 制定变通规定

B. 不适用婚姻法

C. 修改婚姻法

D. 另行制定婚姻法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总分15.00)

1.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 ABCDE   )(3.00分)

A. 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

B. 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C. 双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费

D.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2.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ACD  )(3.00分)

A. 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B. 非婚生父母子女

C. 养父母子女

D. 血亲的配偶

3.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ABD     )
(3.00分)

A.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B. 重婚的

C. 因胁迫结婚的

D.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以(ACD    )(3.00分)

A. 警告

B. 三个月以下劳动教养

C. 15日以下拘留

D. 200元以下罚款

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 AB  )(3.00分)

A. 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B. 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 男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D. 女不得早于十六周岁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2分,共20分。)(总分20.00)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0分)错

错误

正确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错   )(2.00分)

错误

正确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2.00分)错

错误

正确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2.00分)错

错误

正确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分)对

错误

正确

6.我国《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2.00分)对

错误

正确

7.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主动进行制止。(2.00分)错

错误

正确

8.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哺乳期因当理解为一周岁以下。(2.00分)错

错误

正确

9.明、清时我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2.00分)对

错误

正确

10.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分)对

错误

正确

简答题(根据问题简要阐述。每小题7分,共21分。)(总分21.00)

1.简述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7.00分)

答: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五)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7.00分)

答: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3.简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构成条件。(7.00分)

答:

(1)含义: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2)构成条件:过错方有法定过错;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总分24.00)

1.

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3)甲欠丙的借款应如何偿还?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12.00分)

答:

(1)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举证责任应该由甲乙一方来承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本案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丙应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应对抗丙,也即对此债务,应该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 (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该约定对之前的债务没有效力,只能对之后产生的债务有效力。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对丙没有效力,应当以甲乙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2.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
(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12.00分)

答:

(1)没有。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甲乙与丙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甲乙与丙的关系的解除协议无效。 (2)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甲可以要求其子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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