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试卷2014年7月1152教育法学试题

试卷代号:1152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
2015年1月
注意事项
一、 将你的学号、姓名及分校(工作站)名称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栏内。考试 结束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试卷和答题纸均不得带出考场。监考人收完 考卷和答题纸后才可离开考场。
二、 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并按题目要求答题。答案一定要写在答题纸的指 定位置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三、 用蓝、黑圆珠笔或钢笔(含签字笔)答题,使用铅笔答题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法》中,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属于(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禁止性 D.说明性
3. 《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教育部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
案,共1。分)
6.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7.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 式(
A.行为权
D.请求权
A.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B.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D.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0.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A.法律性
C.诉讼性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对者划“””,错者划“X”,每题2分,共10分)
11.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
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 )
12. 学生的学习权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 )
13.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
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 )
14.根据《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的基本原则,禁止强行
摊派。 ( )
15.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
四、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6.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17.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效力、 效力和对人或组织的 效力。
18.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气
19.《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 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20.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   要求。
五、 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以下给出3道简答题,可从中任选2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1.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22.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23.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 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以下给出2道论述题,可从中任选1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4.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案
【案情】
2012年5月28日中午,某小学6名二年级的学生因在午休时间没睡觉、说话,还“跑来跑 去”,被班主任王老师下令分组互打同学的耳光。
记者看到,学生小张的左脸颊上有些淤青和巴掌印,据说,他和另一名学生小李之间本想 互相打得轻一些的,但“打得轻的话不行,老师说要打重一点。”小张说。
小李的淤青程度更重些,他的右脸颊有巴掌印,而左脸颊的淤青和巴掌印则延伸至耳根。 医生称,小李脸上的淤青要2周后才可复原。
事发后,班主任王老师一直很后悔,承认自己的“管理方式错了”,并向这6名学生及其家 长道了歉,也向全班学生道了歉,还与家长一起陪同学生到医院检査。
据王老师说,此事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有几个受罚的学生经常不按时交作业,她今年 刚接这个班,而这个班的成绩在年级里差一些,所以她想尽快带好这个班,使班风和成绩都能 有所提升;二是事发当天中午午休时,其他班级的老师跟她反映说,她们班上的学生很吵,一直 往外跑,这让她很生气,所以’‘想惩罚他们一下,让其他同学也以此为戒
而该校校长则表示,学校监督上不到位,’‘肯定有一定的责任”。校长说,王老师”很年轻, 才23岁,刚毕业,到学校也才~个月”,希望家长能够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学校也会加强对她 的教育。
对此,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事很重视,已责令校方从严处理。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试卷代号:1152 座位号匚口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答题纸
2015年1月
题号 一 二 二 四 五 七 总分
分数
16.
17.
18.
19.
色2 评卷人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11:
答: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21:
答:
得 分 评者人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答:
得分评卷人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案
试卷代号:U52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供参考)
2015年1月
一、单选题(毎题2分,共10分)
1. A 2. B 3. B 4.D 5. C
二、多选题(毎题2分,共10分)
6. BCD 7. ABD 8. AC 9. BC 10. ABD
三、判断题(毎题2分,共10分)
11. V 12. X 13. X 14。J 15. V
四、 填空题(毎题2分,共10分)
16.权利和义务
17.空间
18.适龄儿童、少年
19.规定标准
20.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
五、 简答题(3选2,毎题12分,共24分)
21.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分】
对这一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 的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的教育法是指国家 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成为教育法的 组成部分。 【3分】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教育 法的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相应的国家机关有权做出一定的 处理。 【3分】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教育法调整的社会
651
关系并不是教育活动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 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 【3分】
22.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案要点】
(1)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3分)
(2) 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3分)
①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
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 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4分)
②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
的活动。 (2分)
23.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案要点】
《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 努力学习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的义务。
[:注:4个要点各占3分]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24.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2选1)
【答案要点】
(1)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 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分)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标准, 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4) 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 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对受教育者合 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 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 家和社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就水平考试和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釆用何种 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水平和学历资格, 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性不可侵犯的表现。而一切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此,《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 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8分)
(5) 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
《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 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样 就通过国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利 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2分)
(6) 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4分)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的理解和认识。(2选1)
【答案要点】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 确认。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 保障。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活动。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 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 置,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 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 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有权制定具
653 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根据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 神的或物质的奖励或校内处分等。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 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 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 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制定本校 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有权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 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 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理。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 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①九项权利,标题各占1分,共9分;简要说明占3分;②联系实际占4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案
【案例分析要点】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班主任老师,被打学生及其家长。
(2) 本案是一起因教师罚学生互打耳光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 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 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 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 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本案中,6位学生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午休时跑出跑进,而班主任老师则未对其 654
进行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而是罚学生互打耳光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悖于 教师职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侵犯了这些学生的人身权。
(3) 《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 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 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 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本案中,班主任老师让学生互打耳光行为属变相体罚行为,对这些学生造成了很大的身心 伤害,同时,她明明知道打耳光是有害于学生的违法行为,还指使学生去做,为此,其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可给予其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向学生赔礼道歉。此外,因王老 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其所在 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学校可再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 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教师应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 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教师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并釆取适宜的方式教育、管理学生,不得殴打、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和法制教育,严格教师管理制度,杜绝或严惩教师殴打、体罚 学生的行为;与此同时,也应增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加强学生救济制度的建立,增强学生的维 权意识,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
③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此同时,还 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
④家长应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
[注:①主体分析占2分;②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③责任分析占6分;④启 示分析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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