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代号:115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
2009年1月
题号 二 三 四 五 七 总分
分数
得分评卷人
、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销者划“X”。毎JE 2分,共10分)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
2.《敎育法》中规定:“国家敎育考试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确定种类并承
办。” ()
3.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所称的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敎育
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青少年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 )
5.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 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得 分 评卷人
二、単项选择题(谪将正補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且只有一个
正确答案。毎题2分,共1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义务教育法》 B.《敎师资格条例》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在教育法制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
A.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C.国家监督 D.社会监督
3.《教師法〉中所規定的教师考核原则为:“考核应当( ),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
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A.财产权
C.受教育权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D.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大体经过( )、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几个步骤。
A.申请 B,申诉
C.起诉 D,受理
得分评卷人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 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r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 ;:
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3.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 行事,使教 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4.《高等教育法》中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 为目的。“
5.《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 义务教育”。
得••a 评卷土 五、简答题(毎题12分,共24分)
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与类型。
2.简述《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的招生权。
得分评卷人 ——: 六、论迷题(本题16分)
试结合实例谈谈你对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得分评卷人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案情]
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2004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 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 提出了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 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冷决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 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 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 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试卷代号:115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判断■(毎题2分,共10分)
二、単选题(毎馬2分,共10分)
三、多逸赠(毎通2分,共10分)
四、填空题(毎题2分,共10分)
五、簡答12分,共24分)
1.【答案要点】
(1)敎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敬育方面
的行为规则。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和授权性规范三种类型。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 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 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 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等字样。
2.【答案要点】
(1)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享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简称为学校 的招生权。
(2)招生权是学校的基本IX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 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 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吿,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招生权限上是有所区别的。
(4)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将不 予保护。
六、论述題(本题16分)
【答案要点】
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它是指 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2.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 括学校教学、科研、徳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学校规定,受教育者应 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 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学校管理制度是学校有效开展各项工 作、维护正常敎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
3.从广义上说,学校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 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4.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是对学生 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 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
5.当学生认为学校的某项制度不合理甚至违法时,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向学校或相 关部门提出。
6.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例对有关问題进行说明.
七、案例分析題(本題20分)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 >和《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教 师法》中也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敏学活动,开展教育敎学改革和实验”等各项权利,同 时,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敎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各项义务。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敏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 履行敏师的各项义务。,而他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期,清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 课程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棵被迫停课,是一种严重的 失职行为,其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 >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 敏育权。
(2)本案中,薛明声祢,“敏师有敏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 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一般的公民权。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 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 等。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是国家赋 予敎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 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 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 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専 人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 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 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 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敎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巳 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根据《宪法》、《敎育法》、《敎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 为,自覚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Dtt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敎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 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敎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敎师特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 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敎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敎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敎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敎师,使其 认真履行敎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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