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代号:1152
座位号nn
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
2006年7月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L教育法的效力
2.受教育权
3.教育法的遵守
4.职业教育
5.民事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 年。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 的权利。
3.教育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 o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 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
5.我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享有 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 )=
A.行为规范 B.思想规范
C.学习规范
2.不满( )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o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刊事处罚的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2.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
3.简述学校与社会间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
1.结合实际谈一谈学校应如何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2.试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其初中教师林某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 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某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 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教师林某不听。学校领导欲将其 解聘。教师林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弍卷代号:115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6年7月
-、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 三生法律效力。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 =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3.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 =动。
4.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 W育»
5.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 三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 三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二嗔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1986
2.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3.行为
4.批准设立
5.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
1. A 2. A 3. B 4. A 5. C
四、 多选题(每题2分,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1.ABC 2. ABC 3. ABCD 4. ABD 5. ABC
五、 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案要点]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 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 法律。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3)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 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 规章。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
[答案要点]
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充二行上获得公正评 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我们”I两方面来进行理 解这一权利:
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碧.工三了亘萩得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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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推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
二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奇述学校与社会间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
吾案要点]
三学校与社会的交往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面颇为广泛。主要表现在:
>所有权关系。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匸利。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 三办,其中以国家和国营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公立学校为主。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 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学校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一 7匸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 宀;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 提关系。学校与其相邻的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学校与 二主要民事法律关系之一。
:)合同关系。合同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三一切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在财产流转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 一,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关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关 结教学、科研、生产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学校与社会之间进行教学、经济、技术、
,作的重要法律形式。
「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L结合实际谈一谈学校应如何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答案要点]
1)学校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聘任教师是教育法”赋予学校的权利,但学校在享有
=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教师工资、不得拒绝符合 蚤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
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的合法权益时•学云专义务以合 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试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案要点]
(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 害后果的事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就现行 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釆取“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主体的不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①学校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在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 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学校无法律责任或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学生或者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③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其他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教师和学生。
2.本案中教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本案中教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中所体现教育的方向性与公共性原则。《教育 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教育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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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以切实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显然,教师林某 3学生宣传宗教是违反这些规定的。
(2)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 -: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而 K师林某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利用上课时间宣传宗教,不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岂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的思想观念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一 0
3.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根据《教育法”,中“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要求,在教育工作中,不 士强制教师或者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能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学生和教师,无论信教与 宀他们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在此案件中,学校领导多次找这名教师谈话,不是劝他不信 苴.而是进行教育,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他却对说服教育置之不理,仍然进行宗教 M专,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该教师是完全合法的行 -’并没有侵犯教师的宗教信仰自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 教师应该认清自己的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遵守法律对其作为公民和教师的有关规 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要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不当的行为。
(3) 学生应加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要敢于对教师的不合法行为提出批评,并及时向 三我反应,纠正教师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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