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代号:1152 座位号_
土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
2006年1月
瑟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分
V数
三分评卷人
、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法律
2-社会教育权
3.教育法的实施
4.学校的法律地位
5.教师职务制度
得分评卷人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L 三个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是法律规范的三个组
成要素。
2-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3-我国 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4.融资方式,是指社会资金由 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
5 . 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得分评卷人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且只有–个正确答案,共10分)
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2.《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 )程序
竺2 评卷人_ 四、多选题(每题2分,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1.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B.“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C.“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木教阜治言文字。”
D.“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冇平等的受
教育机会,”
社会监督包括(
A.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D.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A.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B.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C.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
D.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2-简述学生应履行“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简述学校捐赠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三分评卷人
1.试论如何防范学生伤害事故。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得分评卷人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案情】
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
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 挖苦学生是常事。该班一女生徐莲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一次,她被齐老师提 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大学?我看你就能上家 里蹲大学,修理地球系,拉锄钩子专业……”。惹得全班哄堂大笑,而徐莲却抬不起头来。一时 间,齐老师的话被同学们竞相传开了。徐莲成了众人的笑柄。她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回到 家又哭又闹,死活也不肯再去上学了。一周后,徐莲退学了,而齐老师却在班上公开讲:“她早 就该回家,再学也是白废!”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试卷代号:115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专业教育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6年1月
一、 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 不能自我转化和自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
4-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5.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 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二、 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假定、处理、奖惩
2.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3.学业
4-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者〕
5.严格
三、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
1.A 2. B 3. C 1. 5. D
四、 多选题(每题2分,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1.ABC 2. AD 3. AD 4. AD 5. BID
五、 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要点】
(1)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 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2)学校的权利与学生的权利相互影响。学校的教育权与管理权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受教 育权和被管理权。《教育法》中分别对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
(3)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和管 理权,学生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简述学生应履行“遵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答案要点】
学生应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1)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2)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 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3)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3.简述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答案要点】
为进一步搞好捐赠活动,学校在捐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
⑵ 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贝0,对捐赠的内容、数额、对象、用途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 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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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试论如何防范学生伤害事故。
【答案要点】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
M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 =三事故。
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1) 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 :玫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 -: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和 与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 :救教育;提高学校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工作水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 二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3) 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 云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法律法规是规 E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 万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学校应当建立的责任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责任制度、行政人员 气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职能人员责任制度和学校自护制度等。
(4) 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戋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 咬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 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2)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法律性。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
②特定性。学生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 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
③非诉讼性。学生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 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 不同。
(3)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 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 括: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可以申诉。
(4)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学生申诉制度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
①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②申诉受理。对申诉的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 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
③申诉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 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和学校。
2.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 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关心、爱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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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 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
(2)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为此,齐老师不应妨害徐莲作为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因其学习有困难而 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了她的受教育权。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 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 身权。
3.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而学 破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 气政责任。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 二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校复学的义务,以保证其继 箋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 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 云各项合法权利。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 列不受侵犯。
(3) 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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