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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福师大离线民法概要

民法概要 期末考核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民法有多重含义,不仅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还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之分,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有如下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4、简述同时改造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构成的要件:
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6、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7、《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8、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9、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10、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1、简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二、论述题

1、试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2、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2、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4、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6、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7、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8、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2. 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2)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绝对性原则,即指物权人的通过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预的效力。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5)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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