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题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总分20.00)
1.
从(C)起,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
(2.00分)
A. 唐代
B. 明代
C. 清代
D. 宋代
2.
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B )。
(2.00分)
A. 判决的根据
B. 定罪量刑的意见
C. 提起公诉的依据
D. 处罚的理由
3.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是(B )。
(2.00分)
A. 呈请拘留报告书
B. 拘传证
C. 拘留证
D. 呈请拘传报告书
4.
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A )。
(2.00分)
A. 被不起诉人
B. 犯罪嫌疑人
C. 不起诉人
D. 被告人
5.
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文书是( A )。
(2.00分)
A. 抗诉书
B. 提请抗诉报告书
C. 抗诉词
D. 公诉词
6.
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是( C )。
(2.00分)
A. 要求复核意见书
B. 提请审议意见书
C. 要求复议意见书
D. 提请复核意见书
7.
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 B )提出抗诉。
(2.00分)
A. 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
B. 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C.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D. 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
8.
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 D )。
(2.00分)
A. 检察机关
B. 人民法院
C. 司法局
D. 公安机关
9.
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C )文书。
(2.00分)
A. 立案、破案类
B. 强制措施类
C. 侦查措施类
D. 侦查终结类
10.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应当制作(A)。
(2.00分)
A. 提请批准逮捕书
B. 呈请拘留报告书
C. 取保候审决定书
D. 批准逮捕决定书
判断正误(总分10.00)
1.
不起诉决定书又称为免予起诉决定书。 错
(2.00分)
错误
正确
2.
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立案时均需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错
(2.00分)
错误
正确
3.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需要起诉若干个罪犯,只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对
(2.00分)
错误
正确
4.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
(2.00分)
错误
正确
5.
补充侦查决定书只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制作和使用。对
(2.00分)
错误
正确
解析名词(总分15.00)
1.
通知立案书
(5.00分)
答:
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2.
通知立案书
(5.00分)
答:
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3.逮捕决定书(5.00分)
答:
根据材料写作法律文书(总分55.00)
1.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已被法院判决。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进行侦查,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许霆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许霆,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3年2月7日,族别: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祖籍:山西省襄汾县人,家庭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
(55.00分)
答: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
被告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霆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7年8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书记员:***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霆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1份。
3.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本案诉讼A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