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题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总分20.00)
1.
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 B )。
(2.00分)
A. 仲裁委员会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D. 人民检察院
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B )。
(2.00分)
A. 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B. 被告人xxx无罪
C. 判决被告人xxx元罪
D. 宣告被告人xxx无罪释放
3.
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在引用法律时,应当( C )。
(2.00分)
A. 只引用实体法
B. 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C. 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D. 只引用程序法
4.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作出拘留决定时,适用的文书是(B )。
(2.00分)
A. 民事拘留裁定书
B. 拘留决定书
C. 民事裁定书
D. 民事判决书
5.
某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9年立案的第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 C) 。
(2.00分)
A. 昌刑宇(2009) 第7号
B. (2009) 昌初字第7号
C. (2009) 昌刑初字第7号
D. 昌初字(2009) 第7号
6.
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时使用( C )。
(2.00分)
A. 民事调解书
B. 民事裁定书
C. 民事判决书
D. 民事决定书
7.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A )。
(2.00分)
A.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C. 上诉权
D.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当( B )予以改正、补正。
(2.00分)
A. 判决
B. 裁定
C. 决定
D. 裁定或决定
9.
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 B )。
(2.00分)
A. 公正
B. 合理 、合法
C. 客观
10.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称谓的正确写法是(B )。
(2.00分)
A. 被告人
B.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C. 上诉人
D. 原审被告人
判断正误(总分10.00)
1.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分)错
错误
正确
2.
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住所所在地。错
(2.00分)
错误
正确
3.
判处涉外案件的判决书标题前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对
(2.00分)
错误
正确
4.
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必须明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罪。 对
(2.00分)
错误
正确
5.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列写的证据必须是行政机关的举证。错
(2.00分)
错误
正确
根据材料写作法律文书(总分70.00)
1.
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X X 商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一案,案件事实为:2001年4月被告XX有限公司从原告XX商行处购买金额为146,320.70元的厨房用具后,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还讨要,被告的采购部经理张XX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尚余55,000元未结清,该欠款由被告抓紧时间还清。在此之后,被告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原告51,400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51,4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潘XX和刘XX签字认可的送货回单11张及销货日报表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情况;
二、被告分管采购的经理张XX 于2003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2002年8月5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
三、总金额为87,000元的收据 8张,证明被告的部分还款情况。另外被告又多次归还过部分现金;
四、发票存根联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金额为146,320.70元的厨房用具。被告辩称:被告的证明及欠条上只有张XX的签字,未经被告盖章认可。现被告的财务人员杨XX确认存在原告所述债务,故被告认可原告的供货事实,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案件由审判员功XX进行调解,李XX担任书记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X商行货款45,000元,此款被告于2003年4月27日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负担。
(35.00分)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2.
请根据以上案例制作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工艺美院教授、著名画家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1995年9月28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吴冠中胜诉。至此,这场长达近两年,为社会广为瞩目的我国首例假画侵权案,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1993年10月27日,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毛泽东肖像》国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拍卖前,吴冠中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撤下这幅冒名的伪作,但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后,仍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为此,吴冠中于1994年7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大量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庭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二、两被告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诉讼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没收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假画的非法所得港币48万元,并对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和上海朵云轩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
(35.00分)
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5)上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吴冠中,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人,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工艺美院教授,著名画家,住×市×路×号。
被告:上海朵云轩。
法定代表人:××,上海朵云轩××。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原告吴冠中诉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朵云轩、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10月27日,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的《毛泽东肖像》一画,外出自原告之手,纯属伪作冒名,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毛泽东肖像》确系吴冠中作于工艺美院,且有落款为证,因此并未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7日,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下有“毛泽东”的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1962年。拍卖前,吴冠中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撤下这幅图画,但颤其把绝,并出具了专家鉴定意见,称此画是吴冠中作品,该作品最终被人以五十二万八千元港币购走。经本院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经×部门笔迹鉴定处鉴定,该画落款并非原告吴冠中笔迹,确系伪作。
本院认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冒用他人姓名之伪作,并在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拍卖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已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属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
二、两被告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
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二千七百元由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院印)审判员××
审判员××
一九九五年×月×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