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作者:
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2018年春季
学号:
指导教师:
2018 年 11月
目录
一、相关理论概述 2
(一)行贿罪 2
(二)不正当利益 3
二、行贿不正当利益的类型 3
(一)违法性利益 3
(二)违法性帮助 3
(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的利益 4
三、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6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6
(二)行贿人是否要求知晓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 6
(三)谋利事项没有实现下是否认定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6
(四)不确定利益是否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7
(五)谋取竞争优势具体标准的认定 8
参考文献 9
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摘要:当前我国行贿罪立案率低、数量少,并且刑罚过轻现象普遍。《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进行准确认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指出了该要件的具体定义。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完全地解决何为不正当利益的争议,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依旧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行贿人是否要求知晓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谋利事项没有实现下是否认定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不确定利益”是否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谋取竞争优势”具体标准的认定这五个方面来对“不当利益”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