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代号2185 座位号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
2010 年1月
一、判断题(请根据你的判断,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X”。每题2分,共20分)
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
2.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 )
3.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利用技术手段做出判断是十分容易的。( )
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
5. 在线交易中,如果承诺人意图撤销其作出的承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
6. 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是确保网上交易的虚拟主体的经营权利。( )
7.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査的机会,则该条 款就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8.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像洗钱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
9.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
10.数据库已被纳入了现行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在所有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数据库作为汇编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毎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的,将其 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毎题2分,共10分)
1. 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 )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 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A.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B.经济效益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公平合理原则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的解释。
A.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B.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C.最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D.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网上银行作为高新技术的银行服务手段,与传统的银行服务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A.更好的客户服务模式
B.经营成本的大大提高
C.更安全的付款方式
D.增加了交易成本
4.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
前,( )。
A,数据电文可视为已发送 B.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C.数据电文未发生法律效力 D.数据电文可视为未接收
5.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特别的规
定,即( )。
A.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B.法律规定的“冷却期”
C.消费者当面挑选商品的权利
D.合同成立后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三、多项选择题(在毎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4个答案正确,请选 出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多选或少选都不给分。
每题2分,共14分)
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 )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A.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
B.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惯常居住地
C.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
D.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2.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
( )等。
A.电子数据交换
B.电子邮件
C.电报
D.传真
3.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带来的冲击表现在以下方面( )。
A.书面形式问题
B.主体资格问题
C.签名问题
D.证据效力问题
4.广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实现的目的是 (
A.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
B,鉴别数据电文收件人的身份
C.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关系
D,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5. 从事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B.具有与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备为用户提供认证服务和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
D.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
6. 电子商务中的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 )所作的认证。
A.传输方式的可靠性 B.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C.签署者的真实性 D.签署文件的合法性
7.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A.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
B.一方可以终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
C.一方可以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义务
D.一方可以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终止其协助义务
四、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简述数字签名的含义。
2.简述信息包括哪些含义?
3.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五、论述题(20分)
论述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试卷代号:218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10年1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 2. X 3. X 4. X 5.√
6. X 7. X 8.√ 9.√ 10.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 C 2. B 3. A 4. B 5. B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4分)
1. AB 2. ABCD 3. ACD 4. AC 5. ABCD
6. BC 7. AC
四、简答题(每题12分,共36分)
1.简述数字签名的含义。
数字签名是在公钥加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的产生涉及的运算方式是为 人们所知散列函数功能,也称“哈希函数功能”(Hash Function) o哈希函数功能其实是一种数 学计算过程。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 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签署一个文件或任何其他任何信 息时,签名者首先须准确界定要签署内容的范围。然后,签名者软件中的哈希函数功能将计算 出被签署信息惟一的哈希函数结果值(为实用目的)。签名者的软件然后使用签名者的私人密 码将哈希函数结果值转化为数字签名。得到的数字签名对于被签署的信息和用以创建数字签 名的私人密码而言都是独一无二的。数字签名可以同时具有两个作用:确认数据的来源,以及 保证数据在发送的过程中未作任何修改或变动。
2.信息包括哪些含义?
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种信息系由于或通过计算机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计 算机可以处理的形式而存在。该术语包括上述信息的拷贝及与此种拷贝相关联的任何文件或 文件包。它包括数据、文本、图形、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以及数据库。人们有时把这种 数字化的信息,称为信息产品、数字化产品。一般情况下,信息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类是以物理 载体形式存在的信息;一类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二者虽然具有共同的内容,即信息,但 是,前者是通过载体(物)的交付而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可以解决。 而后者可以通过数字传输方式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化的信 息具有不损耗性、易篡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
3.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 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一般说来,数据库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数据库是一个集合,或称汇 集、汇编,它是信息的集合体;第二,数据库并不是信息材料的随意堆积,它是根据一定的目的 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集合体; 第三,数据库作为集合的内容,是著作权作品或者著作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第四,数据 库的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地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关于数据库 的特殊权利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 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其次,数据库特殊权利在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数据库条约草案,都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摘录权”和“利用权”,以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 库的全部或数量上及质量上实质部分的内容。
五、论述题(20分)
论述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目前,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三类:一是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 明知或应知其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仍抢先在商标权人之前予以注册的 行为。二是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域名抢注行 为具有明显的不同,它并非为了“待价而沽”,而是为了 “搭便车”,注册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 或相似的域名。三是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 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在某一顶级域名下的二级(或更下级)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使用 其商标在相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
当然,域名的注册也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先申请原则”。因此上述三种行为并不必然是 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形;
(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4)被告具有恶意。
恶意条件体现了域名纠纷案件的特点,对恶意的认定是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常见的 恶意情形有:
(a)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b)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 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它在线站点;
(c)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d)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e)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是,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 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 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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