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已在很多国家有不同程度的采纳和适用。中国合同法立足于中国实际,为实现了对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制度,但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几个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最后提出完善中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推动中国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合同法》的完善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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