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一
一、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按计划,“蓝天号”飞机由甲国船东的“挑战号”船舶(在乙国注册)运载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领海上起降。“挑战号”停泊在我国领海期间,丙国籍船员占某与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1)“挑战号”船舶和“碧海号”赛艇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为什么?
(2)“蓝天号”飞机是否可以自由起降?为什么?
(3)根据国际实践,我国在什么情形下对占某与卡某的斗殴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由于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而逐级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公开的审判。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上诉,理由是: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做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该公约第6条第1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确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应予公开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所做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司法控制”。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1983年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瑞士遂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法院于198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问:一项被称作为解释性的声明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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