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实施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开放大学 275 领5金币 问题反馈 反馈回复 推广有佣金 法律问题是:该批复中依据宪法第46条第1款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内容查看查看价格2 元VIP免费升级VIP单买答案替你完成这门课 ¥40(包含几次形考任务)申请退款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给TA打赏 AI创作 0 评论0 请先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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