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七章 – 對外事務
1.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可否在香港設立機構?
A. 可以。但必須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B. 可以。但僅可作為半官方機構
C. 可以。但僅可作為民間機構
D. 不可以。
答案: C. 可以 。但僅可作為民間機構
2.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國際組織,在回歸後香港 應當如何處置這些關係?
A. 繼續保持原有關係
B. 香港特別行政區需退出這些組織
C.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政策處理
D. 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答案: D 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這些組織
3.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甚麼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 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A. 中國
B. 中國香港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香港中國
答案: B . 中國香港
4.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處理對外事務上有甚麼權責?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用中國香港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
際會議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
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 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
C.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質易機構,報 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D. 以上皆是
答案: D 以上皆是
5. 在外國舉行的國際旅遊文化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什麼名義參加?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B. 特區政府
C. 中國香港
D. 香港特區
答案: C. 中國香港
6. 以下哪一項並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
A. 批准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
B. 實行出入境管制
C.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
D. 外國設立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答案: A. 批准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
7.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須經哪一個機關批准?
A. 香港海關
B. 行政會議
C. 中央人民政府
D. 香港警務處
答案: C. 中央人民政府
8.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 各國或 各地區締結哪一種協議?
A. 互免簽證協議
B. 軍事協議
C. 外交協議
D. 外匯管制協議
答案: A. 互免簽證協議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在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前, 要徵詢甚麼機關的意見?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 立法會
C. 基本法委員會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答案: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0. 根據基本法, 哪一個國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能設立民間機構?
A. 人口少於一千萬的國家
B. 實行資本主義的國家
C. 去年出現財政赤字的國家
D.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
答案: D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
11. 以下哪個機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立法會
C. 行政會議
D.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答案: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簽訂和履行以下哪 方面的協議?
A. 航運
B. 外交
C. 軍事
D. 以上皆是
答案: A. 航運
13. 哪一類外國機構若希望在香港設立時,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A. 投資公司
B. 零售公司
C. 官方機構
D. 補習中心
答案: C. 官方機構
對外事務 相關重點
● 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 ,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 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 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
行有關協議 。
●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 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
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 央 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 「中國香港」 的 名義發表意見。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 國際 會議。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 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 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 ,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 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 ,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 。中央人民政
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給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 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 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權利 。
●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
管制。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 中央 人民政府備案 。
●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
府批准 。
領事機構 相關重點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的國家 | 可予保留 |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 係的國家 | 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 構, 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 官方機構 |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 | 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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