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作业册

《法学基础知识》 形成性考核作业册

形 成 性 考 核成 绩 记 录 单

项目 形考成绩比例 考核项目 得分(百分制) 评分日期
记分作业 100% 作业

形成性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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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第1页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

一、填空题(每空 2 分,共 15 空,共 30 分)

1.宪法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的、 首要 的地位。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

3.我国的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类叫部委规章,一类叫 地方政府规章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 由全国人大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

任期相同。

5.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法律。

6.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

7.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8.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 过失犯罪 。

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教育 和

保护的义务。

1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2.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 营利法人 。

1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

1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

面 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5.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所有 财

产。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 10 小题,共 30 分)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法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 栖身之所。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 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 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 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 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 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 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 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 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 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 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 事由的一种。

6、量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 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7、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 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 国国籍的人。

8、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它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而广义的合 同还应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 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 要依靠合同。

9、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当你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 ,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 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10、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客观真实材料。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民 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都是适用的。

三、问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2 题,共 20 分)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 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具体有 以下几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试介绍十八大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改革的新成果和在各地新 成立的专门法院及其职权。

答:第一,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是人民群众 的核心司法需求。2021 年,人民法院紧紧牵住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 子”,不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类案不同判” 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设,先后印发“加强类案 检索指导意见”“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意见”和“统一法律适用工 作实施办法”。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出台审判业务 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力度,共完成88 个审判业务文件、110 多个参考 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工作,纠正、调整了不少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相悖的内容。

二是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解决群众痛恨的“裁判不公正”问题。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在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上下功夫,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 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聚焦群众关注的裁判公正问 题,区分案件类型,为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精准画像、分类施 策。对于所涉人员多、利益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加大监督 管理力度,丰富监督管理措施;对于有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 的,依法及时开展监督,视情调整审判组织;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裁判结果 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案件质效 过硬。

三是优化考核激励机制,解决群众在意的“纠纷化解不彻底 ”问题。在去 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制定印发了一系列队伍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与法院 队伍审判能力提升一体推进、形成合力。此外,我们还印发了法官考核指导意 见,更加突出为民服务意识、群众工作能力、甘于担当奉献等指标的比重,不

仅考察办案数量效率,更注重考察办案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引导激励法 官努力提升为群众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第二,完善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高效的新期盼。2021 年,全国法院的收结案数量仍在 3000 万以上高位运行。部分地区法院人案矛盾 更为突出一些,办案压力日益增大。面对这一现状,除了要积极推动编制、员 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更重要是推动制度挖潜,向制度变革和科技创 新要“生产力”。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顺利完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试点,在总结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 正草案,去年 12 月底,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与此同时,经中央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又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动各类案件 在“横向”和“纵向”上繁简分流、提质增效。

一是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丰富当事人解纷选项。经过试点实践,新 民诉法将司法确认范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扩大至“依 法成立的调解组织 ”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让当事人有更多渠道、更低成本,

通过更加专业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一 站式建设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制度文件,推动多元解纷服务力量向基层、社 会、网上、重点行业领域延伸。2021 年,全国法院对接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 量分别是2018 年的 48 倍和 18 倍,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 万件。

二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确保诉讼权益保障质效兼 顾。近些年,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多数当事人在关心公 正裁决的同时,更加关注案件办理的效率。针对有的案件受理之后排期较长、 等待过久的问题,我们完善了诉讼“前端”分流机制,区分案件类型,对应不 同流程、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针对人民群众 对便利快捷解纷的新需求,新民诉法进一步凸显小额诉讼的程序优势,扩大了 适用范围,缩短了审限要求,增加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内容;针对一些案件存 在的“平均用力”问题,新民诉法明确规定,部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第二 审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这些程序上的变化,并不是仅仅简化程序,更重要 的是让程序运行更加符合当事人的诉求、案件自身的特点,在确保公正司法的 前提下,实现审判效率的有效提升。

专门的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 使国家的审判权。

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 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

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于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口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 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 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等级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则包括大法官、高级法官和 法官。

三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推动群众胜诉利益尽快实现。针对实践中群 众反映强烈的再审门槛过低、终审不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推进四级法 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积极优化审级职能、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 审理难度低、没有地方保护因素、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而 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 ”现象的 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努力实现绝大多数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得 到实质性化解。

第三,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便捷的高期待。近年 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既为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也 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坚

持以新应新、以变应变,推动理念变革、技术变革和制度变革,积极构建完善 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一是发布在线司法“三大规则”,构建形成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最高人 民法院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 调解和在线运行“三大规则”,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线诉讼领域的制度空白,实 现了互联网司法模式从实践探索向制度构建的历史性跨越。

二是强化技术赋能,在线诉讼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 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 在线审理机制,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 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将在线诉讼服务平台“ 中国移动微法院” 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明显提升。截至目前,

全国已有3500 多家法院接通“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平台。据统计,2021 年,全 国法院在线立案 1143.9 万件,在线开庭 127.5 万场,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 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基本形成。

三是聚焦用户需求,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在线司法服务。针对当事人用更少 时间和经济成本、更集中便捷完成诉讼活动的希望,人民法院发挥互联网司法 模式便民利民作用,建成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努力让群众打官 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为加强诉讼服务的精准度,建成人民法院互 联网统一账户管理中心,当事人可以“一次注册、全网通办”。最高人民法院 还会同司法部搭建了律师诉讼服务平台,为广大律师提供 35 项在线诉讼服务, 律师满意度达到 97.4%。

第四,压实制约监督政策红线,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的信任度。 2021 年,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其中与群众利 益关联最紧密的内容之一,就是整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非法干预司法、插手 案件处理、充当司法掮客等顽瘴痼疾,有力巩固提升社会公众对廉洁司法的信 心。

一是划定“权力边界”,消解群众对滥用司法权力的顾虑。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类人员权责边界,消除 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灰色地带”,避免越权履职导致的风险隐患。 目前,全国

法院均已制定适合本院特点的权责清单,一些法院还将权责清单内嵌于办案系 统,实现权责清单规范化、标准化、可提示、可追溯。

二是明确“高压红线”,让可能侵害群众诉讼权益的行为无处遁形。为了 让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生威发力,我们建成了覆盖四级法院的记录报告 平台,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到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书记员,全国法院所有干警都 要逐月填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目前,已经有 3481 家法院突破“零报告”, 11.2 万人次报告信息 12.8 万条。我们紧盯可能滋生司法腐败的重点环节, 发布 “史上最严格禁业清单”,确保法院干警廉洁修身、公正履职。

三是严格“事后追究”,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付出代价。最高 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和法官违纪违法退出员额的管理规定,规 范违法审判行为查处办理程序,确保滥用司法权力、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受到惩戒。截至目前,全国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设立法官惩 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筹建工作也已接近完成。

三、思考题(每小题 20 分,共 1 题,共 20 分)

试分析比较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第一审诉讼程序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可 以根据自己对三大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展开论述,否则要酌情扣分)

答:一、三大诉讼法的相同点

1、三大诉讼法的相同点:

(1)客观性 。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 转移的真实情况;

(2)关联性 。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 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 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三大诉讼法的不相同点是什么

1、三大诉讼法的不相同点如下:

(1)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实行举证倒 置;

(2)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动诉讼,只有在申请 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进行一定的举证;

(3)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 有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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