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代号:1152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
2017年1月
注意事项
一、 将你的学号、姓名及分校(工作站)名称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栏内。考试 结束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试卷和答题纸均不得带出考场。监考人收完 考卷和答题纸后才可离开考场。
二、 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并按题目要求答题。答案一定要写在答题纸的指 定位置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三、 用蓝、黑圆珠笔或钢笔(含签字笔)答题,使用铅笔答题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参与或举办教育 活动的权利。
A.社会组织
B.公民
C.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D.社会组织或个人
3.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
A.主体
C.内容
4.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A. 5 B. 6
C. 7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
案,共10分)
A.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对者划“J”,错者划“X”,每题2分,共10分)
1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
赖关系。( )
13.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 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15.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四、 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6.根据教育的 性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
17.我国 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18.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人员。”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 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 学校管理。”
20.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 权益,依法向 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五、 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以下给出3道简答题,可从中任选2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23.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六、 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以下给出2道论述题,可从中任选1题回答。答题前,请先填写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25.结合实际,说明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防范措施。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小升初”补录凭什么收订金?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近来不断有市民反映,湖南省岳阳市某中学补录“小升初”的学生,除了交 4500元学费外,还得“自愿”交2万元订金。一些学生和家长认为,学校要求补录生交订金的 行为并不合理,有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不过是择校费的”变种”而已。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试卷代号:1152 座位号匚口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答题纸
2017年1月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分
分数
16.
17.
18.
19.
20.
碍 分 评卷人..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
得分评卷人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所选题目的序号及名称1:
得分评卷人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小升初”补录凭什么收订金?
试卷代号= 1152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6年秋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教育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17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3选2)
【答案要点】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
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 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 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注:6个要点各2分]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3选2)
【答案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 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权利”。
[注:5个要点各2分,简要说明占2分]
23.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3选2)
【答案要点】
(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 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 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 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 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 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注:4个要点各3分]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 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 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 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 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 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 点等创造性活动;②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对学 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③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 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 权利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 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②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 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 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 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②教师有权引导学生 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 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 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 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7) 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①六项权利各占2分;②联系实际占4分]
25.结合实际,说明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防范措施。(3选2)
【答案要点】
(1)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2) 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 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 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排查包括检查 和排除两个方面。检查是排除的前提,排除是检查的目的。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釆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 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 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学校应当建立的责任 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责任制度、行政人员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职能人员责任制度和学校自 护制度等。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 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注:①含义占4分;②四项措施,各占2分,共8分;③联系实际占4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小升初”补录凭什么收订金?
【案例分析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则由学校乱收费引起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财产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 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 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坚决査处“以钱择校、以 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行为。本案中,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2万元“小升初”订金,也可看作 是变相的“择校费”,属教育乱收费行为。其违反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费、免试、就近入学, 不允许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既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也使一些本应就近入学的学生被拒 之门外,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 项目”和“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而该校却对收取“订金”的法律依据及用途却语焉不详,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 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本案中,该校校长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如其 涉嫌贪污“订金”、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①学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得 招收择校生,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应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及财产权不受侵犯。
②学校领导应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管机制,规范招生与财务管理,依法接受 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③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④教育行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持续做好专项治理,要依法遏 制学校收取补录生订金的行为,严格要求学校实施全额招生,不给补录生留任何缺额,要对各 种违规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査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注:①主体分析占2分;②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③责任分析占6分;④启 示分析占3分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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