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专)本单元作业:第四单元自测练习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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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有什么特征?
认识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
(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
(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犯罪形式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
意志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二、论述题(每题60分,共60分)
适用死刑罪名大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35、信用证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7% 38、故意杀人罪 39、故意伤害罪 40、强奸罪 41、绑架罪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 43、抢劫罪 44、盗窃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暴动越狱罪 47、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3% 55、贪污罪 56、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60、投降罪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62、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6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5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6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67、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在2011年2月26日人大三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个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共有55个。适用死刑罪名大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35、信用证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7% 38、故意杀人罪 39、故意伤害罪 40、强奸罪 41、绑架罪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 43、抢劫罪 44、盗窃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暴动越狱罪 47、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3% 55、贪污罪 56、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60、投降罪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62、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6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5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6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67、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在2011年2月26日人大三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个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共有55个。适用死刑罪名大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35、信用证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7% 38、故意杀人罪 39、故意伤害罪 40、强奸罪 41、绑架罪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 43、抢劫罪 44、盗窃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暴动越狱罪 47、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3% 55、贪污罪 56、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60、投降罪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62、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6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5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6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67、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在2011年2月26日人大三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个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共有55个。是否废除死刑要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公民的素质及历史上所形成的风俗观念,再有应检讨目前的法律对当今社会的效力。这需要全社会来做深入的研讨,而不是仅凭几个专家学者就能定夺的。 就现在而言,死刑依然存在,但是,恶性的重大的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的遏制,主要原因是法律在一些人面前好比一纸空文,形同虚设。特别是不少官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已到了疯狂的地步。试想,若废除死刑这个社会将面临怎样的处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话已经喊了几千年了。就平等而言,一个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犯不处以极刑而却活着,尽管在监狱里,那么,设问:死去的受害者在法律面前是否受到了平等的对待?再者,制贩假药的人,贪污上千万的人,因渎职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贩卖有毒食品的人等等,因他们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辜公民受到伤害或者不明不白而怨死的人,在法律面前是否也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他们的冤魂由谁来安抚?难道罪犯的命要比怨死者的命更重要,更值得珍惜吗?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法律所保护的人不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而是保护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如此,法律便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从古至今,无论哪个朝代,作为统治者死刑是其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即使中国最鼎盛时期,汉武帝和武则天时代,死刑依然是稳定社会不可或缺的保障。 目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已成顽疾。如果不施以重刑法律的威严何在?而且对国家,对社会,对守法的公民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公平的。 早在古代商鞅就曾经于《商君书.赏刑》里面讲到“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虽然商鞅那个时代的社会文明与进步不能和今日相比,但其思想并未因此而陈旧,相反比起当今一些专家学者更具有智慧。当然德才兼备的专家学者是多数的,却只是总有一部分人,其言行哗众取宠,摇尾乞怜,误国误民。更有甚者,信口雌黄,颠倒黑白,成为众矢之的,令人唾骂。这样的专家学者不要也罢。 总而言之,社会的长治久安依靠严明的法律,才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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