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 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 9 月 20~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招标文件中规定,10 月 8 日下午 4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事件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C 企业于
10 月 8 日下午 5 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评标时发现 E 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事件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 C 企业和 E 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4. 事件三中开标工作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不正确。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1)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4.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