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小题,共2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框里
题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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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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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
10 |
选项 |
A |
B |
C |
D |
D |
A |
D |
B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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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相对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而言,其救助水平( )。
A、低层次
B、中等层次
C、高层次
D、同等水平
2、生活形态法也称( ),它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
A、最低生活保障
B、剥夺指标法
C、标准预算法
D、国际贫困标准法
3、通常,社会救助标准是以( )为参展标准,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加以确定。
A、人均月收入
B、人均支出
C、最低生活保障
D、城镇生活水平
4、在公民因失业而生计断绝时,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资。这种社会救助属于( )。
A、贫困救助
B、灾害救助
C、扶贫救助
D、失业救助
5、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是( )。
A、流浪儿童救助
B、失业救助
C、提高家庭收入
D、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影响扶贫成果的首要因素是扶贫投入,充分发挥( )作用,可以缓解这一矛盾。
A、NGO
B、政府
C、社会团体
D、企业
7、英国实行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 )。
A、特困救助形式
B、严审受益人条件
C、本国公民享受制
D、贫困收入支持
8、英国1601年颁发的( )是西方最早的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A、《国民救助法》
B、《济贫法》
C、《补充救助法》
D、《国民保险法》
9、“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是指( )
A、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B、法律救助制度
C、残疾人社会保障
D、就业社会保障
二、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5小题,共20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框里
题号 |
1 |
2 |
3 |
4 |
5 |
选项 |
ABCDE |
ABCDE |
ABCD |
ABCDE |
ABCDE |
1、社会救助的特征是( )。
A、权利义务的非对应性
B、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流向的单向性
C、救助手段多样性和救助程序的法定性
D、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
E、救助对象的限制性
2、社会救助的范围( )。
A、急难、灾害救助
B、家庭补助
C、伤病医疗补助
D、收容安置
E、失业救助
3、国际上常用的决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有( )。
A、国际贫困标准法
B、恩格尔系数法
C、生后形态法
D、标准预算法
E、基尼系数
4、我国各地制定农村最低保障线的依据主要有( )。
A、国家统计局测算的全国贫困线
B、贫困对象人均消费水平
C、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
D、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的承受力
E、农村维持最低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和物价
5、农村贫困救助是指国家和集体对( )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A、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B、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C、因病、灾
D、缺少劳动能力
E、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小题,共40分)
1. 什么是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分别如何衡量?
答:(一)绝对贫困是只停留在物质层面上的贫困,可以被理解为物质上的匮乏,是指缺乏为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需的物品的状态。
绝对贫困的特征主要有:
(1)绝对贫困是指必需品的缺乏而导致生存受到威胁,这些必需品通常是指维持生存的物质,如,食品、住房、衣服等。
(2)绝对贫困在消费方面表现为,由于收入极低,难以满足人类在衣依住行等方面的基本消费。
(3)绝对贫困在发展方面表现为,由于生产资料的缺乏,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更难以扩大再生产,从而陷入“贫困循环”之中。
(二)相对贫困是相比较而言的贫困。是建立在将穷人的生活水平与其他较为不贫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比较的基础上的,通常这包括对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的总体平均水平的测度。
相对贫困的特征有:
(1)相对贫困是一种主观判断,是由社会作出的,它实际上是社会上多数人对于较低生活水平的一定确认,如有的国家以全国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贫困标准,而有的国家则以中位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作为贫困标准。
(2)相对贫困具有历史动态性。随着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贫困标准也有很大差别。
(3)相对贫困具有长期性。相对贫困实质是不平等,只要社会存在不平等,就存在相对贫困,在现实上,不平等是常态,因而相对贫困也将普遍存在。
2. 什么是造血式扶贫和输血式扶贫?
答:输血就是拨发的各种扶贫款,解决的是贫困户的生活问题。
造血就是提高贫困户的生产能力,让他们有创造财富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3.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1小题,共20分)
1、论述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并结合中国的社会救助问题提出完善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建议。
答: 美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残障扶助、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以下简称AFDC)。这些政策都需要通过资产调查,内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钱提供,以提高贫困者的购买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与医疗照顾;三是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四是与创造就业机会相关的方案(林万亿,1994)。1974年社会安全修正案对公共扶助做了较大的改变,主要是将分类补充的公共救助整合为补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并将之纳入联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体系包括了以下几项:
1、补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几个分类补助对象――老人、盲人与残疾人的现金给付。虽然,联邦政府补助款项大于各州,但是,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权力决定补助金额,因此各州的补助款项差异悬殊,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补助也不一样。
2、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
3、医疗补助(Medicaid)。美国在1965年开始这个方案,其主要为公共救助的对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医疗照顾。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经费占到50%~80%,规定了服务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补助标准和资格限定。
4、一般的社会救助(General Assistance)这个方案的对象是那些不符合联邦补助方案的贫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维持贫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现金支持,有些则包括医疗给付、住院、丧葬以及其他物质协助。这个方案也是各州社会福利方案的重点项目。
5、食物补助方案。食物补助方案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产品来补足低收入者的营养和食物要求。贫困者凭券可以购买食品,或免费得到食品,其用意在于增加穷人购买食品的能力。二是妇女、婴儿与儿童的补充食物计划,这是一个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孕妇以及育婴期的妇女而设计,目的在于补充妇女、儿童与婴儿的营养所需,通常是用折价券(voucher)提供免费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类、谷类等营养必需品。此外,营养午餐也是一种常见的食物补充计划,是特别为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所设计。
6、住宅补助。住宅补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补贴两种。公共住宅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补贴是指根据1974年通过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的规定,间接支付贫困者的房租,贫困者的收入低于该地区平均收入的80%,或低于贫困线的两倍都可以获得房租的补助。这个救助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大的财政负担。
美国193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
一是对贫穷的认识问题。“新政”与“与贫穷作战”基本是将贫穷看出是一种非常态性的(unnatural)与非必要性的(unnecessary)现象,同时还认为贫困者的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刺激不够以及缺乏充分的工作准备,所以美国政府以“劳动原则”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原则,深信通过各种公共救助方案,能够解决贫穷问题,这种以中产阶级价值观和利益兴趣作为参考的思考模式,自然使济贫方案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目标问题。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更多是源于经济发展而诱发的社会变迁及其社会不稳定,包括种族歧视、黑人暴动、公民权运动等,因此社会救助制度更多地凸显了其社会控制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在处理黑人贫穷问题方面。
三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社会性后果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救助政策本身的后果,如新贫穷文化,福利给付不公平、福利科层过于庞大以及轻视低度就业的贫穷现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美国社会问题的规模过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贫穷群体(包括不具有资格接受社会救助的有工作的贫民),其所面临的不仅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还有社会性剥夺问题――如犯罪、少数民族的失业问题、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等等,这也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穷这个社会难题时,又造成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王顺民,1999)。
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工作福利”理念的倡导。
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罗斯福总统也希望通过工作方案来救助贫困的家庭。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穷人的就业状况,但却收效不大,从1965年到1974年十年间,领取ADFC的人数从440万增加至1140万,增长了1.6倍。为此卡特和里根总统任期内都试图缩减社会福利预算来达到消除财政赤字预算的目的。美国民主党向来是采取较宽松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到了克林顿总统,却也痛下决心要改革当时的社会救助政策。
(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强制工作与扩大州权
1、对于领取救济金者而言――强制工作。TANF对于领取救济金者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观察:一是工作:在TANF方案里,领取福利两年或准备好了就要工作,而“工作”的定义由各州制定。二是减少和终止福利:如果救济金领取者不配合“工作”要求,州政府可以减少或是终止福利。据统计有17个州初步决定终止现金福利以作为对领取救济金者不配和TANF规定的处分。三是很少有人能不工作:被免除参与工作的人只有那些需要照顾一岁以下儿童的单亲母亲、未成年父母为户主的人,但他们需要接受学校教育和参加与就业有关的教育作为替代。四是工作时间要求提高:除了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成人领取福利者需要工作的时间大幅提高,在1997年全家仅需要每周工作20小时,到了2000年则需要每周工作30小时,双亲家庭则需要每周工作35小时。五是儿童照顾不被保证:在TANF方案中,州政府认为即使无法找到儿童照顾者或付不起照顾费用,单亲母亲仍需要工作,这使得有些母亲可能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与为子女提供充足照顾时间的两难之中。
2、对于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而言――扩大州权。
(1)在经费支持方面,TANF的资金来源ADFC时代不同,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1元钱,联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约为4元钱,而且配合款会充分考虑各州的经济状况而定。但在TANF方案中,联邦政府则以包裹方式补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同时联邦政府的包裹经费有三项条件:一是TANF的经费不能用来提供给领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说,TANF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其自己的经费支出,即在接受联邦政府TANF的拨款时,州政府本身也应有相应的预算;三是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
(2)在工作参与率提升上:除了参与工作的小时数增加外,TANF要求的参与率是:1997年为25%,每年增加5%,到2002年达50%,弱势双亲家庭1997年与1998年为75%,1999年需达到90%。
(3)提高参与工作活动的比率:要求领取福利的成年人领取福利两年后参与工作,根据国会预算室的估计,到2002年,约有70%的领取福利者领了两年和更久的救济金,他们应参与工作活动。州政府如果未能达到参与率的要求,将面临第一年减少5%的包裹补助款,此后每年加2%,累积被减款数可达21%。
(4)州政府需设计更多的福利就业方案。TANF限制了许多教育方案,因为这些方案被认为是福利就业方案。能被TANF所接受的工作方案包括:未补贴的就业、补贴的私人或公共就业、社区服务、在职训练、求职与求职准备方案等。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中TANF方案的讨论与评价
1、关于劳动力策略问题:TANF在福利就业方面更注重劳动力附加策略,而不太运用人力资源投资策略。TANF显然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表明高中毕业和任何高中以后的教育,甚至只读一年的学院都会增加离开福利的可能,与降低重返福利体系的可能,同时也显著减少贫穷。
2、关于方案的成效问题。TANF方案本身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参与者工作后的成效问题。领取福利者参加工作后能真正获得非补贴的就业机会吗?虽然联邦政府有很多经费用于TANF,但却对方案成果没有任何要求和规定。州政府倒是有兴趣测量成果,也会持续发展测量成果的方法。但是要想确保联邦政府的责信,和获得全国性TANF在促进就业和经济自主上成效,需要联邦政府的目标和成效。
3、关于妇女与儿童的救助问题。根据美国政府统计部门的研究,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在远离贫穷方面遭遇的障碍是:一是即使全职工作,但因为薪水低,没有福利,常被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断工作;二是高儿童照顾成本等因素使女性单亲常处在接近贫困线或低于贫穷水准。儿童照顾的费用就花掉她们21%~25%的收入。美国近几年也有两项立法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可能有些帮助:其一是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小时5.15美元;其二是在所得税法上的改革,既“收入减税额”(Earned Income Credit, EIC)大幅度提高。这项措施是专门为低收入家庭设计的,即通过联邦系统扩大退税的范围,包括抵消社会安全税以补偿低工资。此外还有食物券、儿童免税额、儿童医疗照顾包裹补助等方案帮助没有保险的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从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出发,重点评述了其政策制定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其社会救助政策改革的动机在于美国逐渐认识到原来的政策,没有工作要求,只重权力,忽略了权力背后的义务,造成了福利依赖,需要改变为强调工作价值的“工作福利”,来协助穷人脱贫。同样也是以协助穷人脱贫为目标的另一派学者也主张以“财产”(assets)积累为基础的福利模式来代替“收入”(income)维持为基础的福利模式。“财产累积”政策批评以往的救助政策只注重所得,消费面,却没有重视通过财产积累,脱离贫穷,指出低收入者不但收入相对低,而且其家庭积累财产的能力与总值也相对较低,导致了低收入户的贫穷状况愈发严重(Sherrade,1991)。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方案的设计如何,都不能忽略社会救助的最低目的是协助个人与家庭能够脱贫,对于完全无工作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如老弱残疾者,以收入为基础的政策,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有工作能力的贫穷个人与家庭,在提供收入为基础的福利模式外,能附以财产累积的福利模式或许能够积极协助个人和家庭脱离贫穷。
我国当前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的理念尚未完全确立 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己被法律所确认,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社会救助被看作是一种慈善或施舍,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由于社会救助往往一开始不是建立在成型的制度或法律之上,而主要通过中央的有关文件,试点并逐步推开。因此,不同地区开展社会救助项目的时间往往并不相同,各地政策,特别是救助范围和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地区政府的责任以及申请人和受助者的权利也不清晰。
(2)社会救助制度不统一 社会救助制度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分立。中国在社会救助的制度设计上,农村和城镇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以及组织结构的差异,城乡社会救助在救助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城乡分割的体制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不利于减少城乡待遇差距。 2.地区差异明显。除了城乡二元化,目前,社会救助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地区差异明显。由于中央出台的法规和政策比较原则,加上各地经济发展、财政实力、生活水平差异,因此,不同省份、不同城市、不同县级地区存在制度和待遇标准的差异,制度碎片化特征明显。 3.项目衔接不清。目前,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不同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明确。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之间、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之间还缺乏明确的衔接机制,不同社会救助项目包括低保和医疗救助、低保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之间的衔接机制也尚未建立。
(3)救助对象的确定缺乏法定标准 目前中国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覆盖人群规模不断提高。 1.最低生活保障。虽然最近几年救助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但究竟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应该多大,并没有一个法定、明确的标准。 2.医疗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目前救助对象包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范围并不清晰。 3.临时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目前具体救助对象主要由地方政府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社会救助立法 任何事情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完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来说,立法可以避免社会救助的临时性、无序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内在要求。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可以颁布一部《社会救助法》,从而可以全面规范社会救助的方方面面,使其纳入法制建设的进程之中保证社会救助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针对各类自然灾害损失,全面规范灾害救助标准和行为。
(2)加强社会救助管理,确保资金来源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统一利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第二,加大社会救助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的专业化,使社会救助工作更有效运行。第三,在资金的来源上,应该转变以政府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倡导私人与个体工商业者积极参与捐助。
(3)加大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规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1.加大被救助对象的参与力度。广泛倾听他们的声音,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政策制定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保证群众和舆论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偏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主体应该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协调各方利益。政策执行者的局限是客观存在的,经纪人的特征决定了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奖励等相应的激励措施来满足其利益。如此一来,既可以保证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还可以促使其改变执行偏差行为,克服狭隘的地方主义、极端个人主义。
(4)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等类型的社会救助力量 一方面要倡导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理念。首先,在坚持“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下,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通过政府政策筹集资金,缓解社会救助压力。其次,要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和团体的作用,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另一方面还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要大力培育社会公益组织,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来支持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促使将政府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模式朝着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社会救助模式发展。政府应该提供便利优越的条件,以利于非政府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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