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大一体化国际私法形考3

2021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第3次平时作业
总分:100 分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问答题
一、单选题 (共5题,共15分)
得分:15分
1、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是( )。
A :
船旗国法律
B :
船舶登记地法律
C :
船舶现所在地法律
D :
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D
2、
不属于直接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的是( )。
A :
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B :
反垄断
C :
反补贴
D :
消费者权益保护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D
3、
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分类不包含(   )。
A :
航次租船合同
B :
定期租船合同
C :
不定期租船合同
D :
光船租船合同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C
4、
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是( )。
A :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
意思自治原则
C :
合法原则
D :
合理原则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B
5、
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   )。
A :
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B :
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C :
物之所在地法
D :
法院地法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C
二、多选题 (共5题,共30分)
得分:30分
1、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该公约不适用的销售( )。
A :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 :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
电力的销售
D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得分:6分
本题分值:6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B C D
2、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
A :
发运地法律
B :
送达地法律
C :
所有人属人法
D :
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得分:6分
本题分值:6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B
3、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 :
出票人
B :
受票人
C :
收款人
D :
银行
得分:6分
本题分值:6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B C
4、
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
A :
信托的有效性、
B :
信托的管理、
C :
信托解释和效力
D :
信托的解释、
得分:6分
本题分值:6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B C D
5、
信托可分为( )。
A :
遗嘱信托
B :
设定信托
C :
合约信托
D :
协议信托
得分:6分
本题分值:6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B
三、判断题 (共5题,共15分)
得分:15分
1、
我国现行法律将侵权行为地法律作为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A
:

B
: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2、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A
:

B
: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3、
我国《海商法》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有特殊情况除外。
A
:

B
: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
A
:

B
: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B
5、
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A
:

B
:

得分:3分
本题分值:3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 A
四、名词解释 (共2题,共20分)
待批阅
1、
侵权责任
本题分值:10分

您的答案: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评价: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题分值:10分

您的答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船舶在海上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

教师评价:
五、问答题 (共2题,共20分)
待批阅
1、
简述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本题分值:10分

您的答案: 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1)船舶在一国领海内,船舶内部发生侵权行为,如果侵权结果没有涉及或影响船舶以外国家领海秩序和利益,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的内部侵权行为,其损害结果直接影响到领海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维护领海国主权处出发,应将领海国的领海作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所属国家的法律。
(3)船舶在领海发生碰撞,直接造成领海所属国家的损失,应适用领海所属国的法律。

教师评价:
2、
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题分值:10分

您的答案: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主要适用的公约。
第一,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而且,受公约支配的事项也只限于上述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由于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客体的货物销售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该公约不调整6种货物买卖关系: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第3条还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第三,公约只就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及货物保全等项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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