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与政策导论》
一、简答题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而是受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为:
(1)扩大就学范围;
(2)竞争机会均等;
(3)成功机会平等。
3、简述我国《义务教育法》提出的义务教育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国家规定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党和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对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根本思想和总的工作方向。《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同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义务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即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
4、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
答: 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此,可分两方面理解: 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5、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答:一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即教学合同关系。
二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体现在学籍管理、学位证书发放上,这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权力。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学校享有收取学费的权利,承担教授知识的义务;学生享有学校知识的权利,承担缴纳学费的义务。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力,学生具有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
6、职业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因此它的办学方针是就业为导向,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择业自由和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总体的思路是加强制度设计、改革考试办法、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7、如何理解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
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被认可,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发放的学历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及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有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现代社会,某种级别、类型学业证书的获得是个人参与教育、提高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8、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9、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与教师之间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满后,校方可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可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10、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主要有哪些?
与学校事故有关的免责条件主要是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11、义务教育的特征。
我们常见的义务教育特点的表述为: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3)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12、如何理解教育督导的含义?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6、职业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因此它的办学方针是就业为导向,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择业自由和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总体的思路是加强制度设计、改革考试办法、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7、如何理解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
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被认可,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发放的学历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及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有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现代社会,某种级别、类型学业证书的获得是个人参与教育、提高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8、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9、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与教师之间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满后,校方可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可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10、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主要有哪些?
与学校事故有关的免责条件主要是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11、义务教育的特征。
我们常见的义务教育特点的表述为: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3)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12、如何理解教育督导的含义?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6、职业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因此它的办学方针是就业为导向,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择业自由和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总体的思路是加强制度设计、改革考试办法、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7、如何理解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
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被认可,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发放的学历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及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有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现代社会,某种级别、类型学业证书的获得是个人参与教育、提高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8、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9、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与教师之间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期满后,校方可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可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10、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主要有哪些?
与学校事故有关的免责条件主要是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11、义务教育的特征。
我们常见的义务教育特点的表述为: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强制性,又称义务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2)免费性,又称公益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3)普及性,又称统一性。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的儿童、少年。
12、如何理解教育督导的含义?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在“督政”。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
12、简述教育法的功能。
(一)、指引作用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正向指引,指教育法能够从正面或积极的方面指引人们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做的方面去做;二是负向指引,指教育法能够从消极的方面指引人们不能做和不该做什么。
(二)、评价作用
教育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的作用,即评价作用,是教育法律的标准功能的外部表现。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价值的判断有多种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是一种绝对评价,它的评价作用有两个特点:一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具有突出的客观性。教育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哪些是可能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二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教育法的范畴,教育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就必须与教育法律一致。
(三)、教育作用
教育法律规范的预示功能决定了教育法具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并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使其得以传播。其次,通过教育法律的实施从正负两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从正面来说,教育法律对合法的教育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对本人和他人有示范和激励作用;从负面来说,教育法律对不合法的行为的制裁就会警告本人和他人,如果再做此类行为也同样会受到惩罚。
(四)、保障作用
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这种作用是教育法律的强制功能的表现。一、就教育权利来说,国家的教育管理权,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权等,如果没有法律的认定和保证,就不可能顺利实现。二、对教育义务来说,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论述题
1、试论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学校的义务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学校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深层次上说,它也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
1.遵守法律、法规
学校是培养人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是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此项义务中的“法律”,包括宪法和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包括两层含义,既包括学校在一般意义上的守法,不得违背法律;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立的特定意义上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其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
(2)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1)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学籍权、学历、学位证书权、上课权
(2)当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职工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教师家访”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保障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生本人的知情权。但不得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非法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是公益性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同时,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办学机构的公益性质。
6.依法接受监督
这项义务是指学校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2、论述职业教育的特征。
(1)公益性;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是指使公众受益的特性。职业者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能力的提高,对整个社会协调发展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技术技能人才的积累,就如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重要。因此,职业教育整体上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这是人们对职业教育的价值特征的基本判断。
(2)产业性;职业教育的产业属性是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紧密相关的。职业教育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间有衔接性,这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还可以提高学习者的收入水平,改善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由于职业教育培养的是专门人才,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结构的变化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有着较大不同。
(3)开放性和社会性;职业教育活动以及所需资源一部分在职业院校内部,另一部分在产业界。职业教育的内部活动主要是培养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和通用职业能力,为经济发展储备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的外部活动主要是培养企业具体岗位和岗位群所需要的专门技能和具体职业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
(4)复杂性;职业教育的复杂性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管理体制和供给方式的差异、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一些地区的职业院校信息化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也有一些职业院校缺乏基本教学条件。职业教育的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之间,也存在于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之间。
(5)多样性;与其他类型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在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等方面都具有多样性。职业院校可以由企业或行业举办,也可以由政府举办。不同种类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多种多样,可采用工学一体化的培养模式,也可以采用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
(6)继承性;职业教育思想和职业教育模式是职业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许多先行者智慧的结晶。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不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还要继承陶行知、黄炎培等先辈的思想。
3、论述我国现行学制系统中各个阶段教育的发展方向。
(1)国家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渐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接。
(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的陆渡,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4)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水平。
(5)为成人教育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4、论述学校事故的主要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答:学校事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其制裁方式也相应是民事制裁方式。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相应民事制裁一般包括:训诫;责令,具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等。
5、案例分析题
小王是某校初二学生,因期中考试成绩不好,班主任老师按照学校规定,下半学期不准小王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课,不得去校图书室看书和借书。
问题:(1)该校的规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校的规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什么?
答:(1)该校的规定是错误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该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不具有合法性。
(2)该规定侵犯了学生参加学习和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因为,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6、案例分析题
某校初一学生张某经常旷课、打架、上课捣乱,受老师和学校领导多次批评教育均不改正。某日数学课上,李老师提问张某问题,张某回答不出,被老师批评,张某便出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言不逊辱骂李老师,老师一气之下将其赶出教室,全班同学一时欢呼起哄,拍手称快。张某回家后添油加醋告诉其父,其父不问青红皂白,到学校对李老师大打出手。派出所对此事作出了调解意见,由张某父亲偿付李老师的医疗费。但张某父亲拒绝赔付医疗费,并认为教师无故驱赶学生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李老师同样有过错。学校随后对李老师给予了警告处分。于是部分教师罢课,声称若不妥善处理此事件,将上告人大。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例中哪些人员有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张某父亲打伤李老师侵害了李老师的人身健康权。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除了要求赔偿上述损失,李老师还可根据该法第十五条,要求甲赔礼道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李老师还可要求张某父亲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2若李老师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及以上,那么张某父亲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若李老师的伤情不够成轻伤,仅构成轻微伤,那么张某父亲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张某辱骂老师侵害了李老师名誉权
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李老师将张某赶出教室侵害了张某受教育权》
法律责任:
(2)该校部分教师选择罢课是否合法?李老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
李老师可以依法对张某父亲进行起诉。
7、案例分析题
某高中二年级班级在课间休息时,学生李某与同学杨某在班级过道上说笑,并偶有打闹动作,学生张某在旁边的座位上与同学说话。突然,李某在打闹中站立不稳,碰到了张某课桌上的保温杯,该保温杯未拧紧杯盖,杯中的开水倾泻下来,将张某的腿部烫伤。
问题:(1)在该案例中,学校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何在?
可以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李某与同学杨某在课间打闹,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校并不存在过错。保温杯倾倒致张某烫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桌子未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学校在此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谁应对张某的腿部烫伤负责?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杨某应对张某烫伤负责。根据李某、杨某的过错情况,李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8、案例分析题
2004年王某参加高考未上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而同学罗某上了线未被录取。王某家人为了让王某读上本科大学,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资料,伪造被冒用者的户口迁移证及学生学籍档案等手段,并通过其他途径使王某补录到西南某省的A师范大学。四年后,王某获取了A师范大学的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并受聘南方某市的一所中学,成为正式教师。罗某经努力,2005年考取华北某市的B师范大学……2009年毕业前夕在办理网上签名时遭拒,经查才发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已被王某冒用。案发后,王某家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王某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教育法律责任。
分析:王某应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
王某本科生的录取资格和学籍是“弄虚作假”,通过冒名顶替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取得以及受聘学校,都源于冒名顶替别人上学;冒用罗某之名上学,侵犯了罗某的姓名权及(部分)受教育权。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王某将被追究下列教育法律责任:(1)撤销其西南某省的A师范大学本科生的录取资格和学籍;(2)注销其西南某省的A师范大学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3)撤销其教师资格证书;(4)被南方某市中学解聘;(5)承担罗某因被冒名而造成相关损失(损害)的经济(民事)赔偿和补偿。
9、案例分析题
王某原是季县某学校的教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丧失教师资格。王某刑满出狱后不久,向季县教育局申请恢复教师资格。季县教育局经研究恢复了王某的教师资格,并让王某回原学校任教。
分析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教师资格?为什么?
答:王某无权申请恢复教师资格。因为王某已丧失教师资格,即永远失去教师资格,是无法再获取教师资格的。
(2)季县教育局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答:季县教育局的做法不对。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取消王某教师资格,让王某退出目前岗位,另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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