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王某与机械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 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12月公 司送王某等去英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合人民 币53000元。2000年6月回国后让王某主要负责某 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0年7月3日,王某向公 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该重 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此多支付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前,王某于2000年6月,又受聘于某机械厂 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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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该由谁来承担机械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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