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杨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 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 “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 杨某由于生活窘迫,不得不接受此条款。2004年 12月,杨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 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住院治疗60 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 多元。伤愈出院后,杨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 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 付”。 对此,杨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 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 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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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

(1)印刷与杨某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杨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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