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承包了一项住宅工程,共300多户,合同规定变更增减量不超过工程总量的25%。投标时,业主和承包商都清楚这只是第一期工程,按规划该区域内还有第二期、第三期工程。该公司希望在获得第一期工程后,创造了有利条件(节省临建和设备费用)而再获后续工程,因而报价较低。实施中进度和质量均较好。第一期合同工期两年,进展到18个月时,业主要求将第二期工程中的一部分住宅作为本期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交给该公司做。只要增加量不超过原合同的25%,该公司似乎无法拒绝。考虑到原报价偏低,且是两年前编制的,两年来材料和劳务涨价幅度较大,当然不愿意将新增工程当作变更命令处理。因合同中没有对工程变更命令的时间作任何限制。请问承包商应如何面对此合同变更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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