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某年4月7日以电传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认为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故未予理睬,并将该货物售予另一个客户。日后美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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