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1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 000元。

(2)2011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

(4)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 200元/件。

(5)2011年12月31日,库存A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万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万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要求:

(1)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企业2011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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