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甲厂具有糖、奶、淀粉等产地资源优势,但因生产技术落后,产品长期滞销,便从某市食品乙厂引进技术和“光明”奶糖商标。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商标的使用期限为五年,使用商标商品的年产量为1500吨,使用许可费以甲厂盈利额的15%按年支付。另外,合同中还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乙厂较重视技术指导和商品技师监督,而忽视将合同书副本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备案,经多次催交仍不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责令限期改正,乙厂借故业务太忙拒不改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不久,商标局作出撤销其“光明牌”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同时收回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在“光明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执行期间,因甲厂管理混乱而盈利甚微,除支付乙厂的技术改装费外,从未交付商标使用费。当知道该商标被撤销后,更不愿交付使用费,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出商标标识,而是将“光明牌”奶糖商标中的R标记涂掉,当作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乙厂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问答:
(1)对被撤销的商标能否立即申请注册或者当作未注册商标使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是否妥当?
(3)对乙厂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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