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也侵害权利吗?

案情介绍:
颜某是一名兽医,多年来一直在藏族牧区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在30多年的业务工作中,他积累了一些畜牧兽医常用词汇,并整理成《汉藏对照畜牧兽医名词简编》,计收入词汇4300多条,并将此书向某省民族出版社投稿,被以“稿件需要加工提高”为由退稿。颜某便将此书油印成册,送县内各公社兽医站征求意见,以便重新修改,但稿件此后未向任何出版社投稿。1993年,颜某得知其书稿中的部分词条被某民族出版社出版的《汉藏对照词条》作为参考资料使用,并得知资料提供单位是其所在县的科委,遂找到科委主任交涉,科委主任回答:“今年经费紧张,你的稿费要公用,请示县长也是一句话,以后喝酒请你来……”,将颜某打发出来。于是,颜某便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要求确认科委主任的侵权责任。
问:科委主任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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