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开发公司称工程公司延误工期,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公司称开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后,2020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二程余款1200余万元并承祖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在答辩状中反驳二程公司的主张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因其耽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公司放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折抵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后,开发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江苏开放大学 154 领5金币 问题反馈 反馈回复 推广有佣金 1、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 内容查看查看价格2 元VIP免费升级VIP立即购买申请退款 看广告免费获取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给TA打赏 0 猜你喜欢 作为成员组织的政府组织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论述题) 2024-03-07 请阐述专利的概念,并在在江苏开放大学数字图书馆万方数据库下载一篇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专利文献,用截图显示。 7天前 常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江宁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王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组建了江宁公司审计项目组。假定存在下列情形: 2024-09-05 2017年8月31日,A市B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县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B县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B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王大锤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B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B县政府的批复。王大锤仍不服,以B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B县政府上述批复。 【问题】 1. 本案中B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王大锤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王大锤是否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5.对王大锤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24-02-29 如何区分公(共)行政与私行政? 2024-09-27 文献综述有什么作用 2024-10-07 评论0 请先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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