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开发公司称工程公司延误工期,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公司称开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后,2020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二程余款1200余万元并承祖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在答辩状中反驳二程公司的主张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因其耽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公司放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折抵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后,开发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江苏开放大学 67 0 领5金币 问题反馈 反馈回复 推广有佣金 1、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 内容查看查看价格2 元VIP免费升级VIP立即购买申请退款 看广告免费获取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给TA打赏 0 猜你喜欢 2025年春江苏开放大学外国留学生汉语偏误分析060695过程性考核作业1 2025-03-07 2025年春江苏开放大学外国留学生汉语偏误分析060695过程性考核作业2 2025-03-20 评论0 请先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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