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虚设“长期借款”账户,偷逃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审阅某企业“长期借款”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年1月份从琼斯公司借入的240 000元长期借款挂账,并将按月计提的借款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账户。至检查发现时止,已累计计提15个月的长期借款利息18 000元,但未见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检查人员联想起在审阅该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时,似乎也有琼斯公司的一笔账项挂账。重新查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时,果然发现在琼斯公司账下有金额为400 000元的应收款,挂账已2年有余。为什么该公司的欠款未能收回,却又向其取得长期借款?这不合情理。后经深入查证,原来挂账的应收款实为向琼斯公司的一笔投资,而所谓的“长期借款”,竟然是上年由琼斯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 该企业财会人员承认,由于琼斯公司位于浦东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该企业所在地税率,为逃避补税,才出此下策。 问题:该企业的处理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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