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甲市A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甲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菌落总数(N=5)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A县市场监管局扣押了该超市库存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24包(55克/包)。随后该超市向A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以下资料:(⑴)涉案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2)涉案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的生产者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召回通知;(3)B县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结论为:B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生产的鸡汁素板筋为合格食品)。
2020年3月25日,A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鸡汁素板筋(挤压糕点)24包(55克/包);(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20000元。
问题:(1)若该超市不服处罚,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说明理由。
(2)若该超市认为A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说明该超市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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