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原告杨某诉称,其为残障人士,系甲平台网红、带货主播,其在甲平台上已经发布数百个原创视频,通过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带货”。被告覃某作为乙平台的注册用户,未经原告允许,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乙平台上,擅自修改并发布原告发布于甲平台上的短视频并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封禁涉案账号;判令被告覃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2万元。被告A公司辩称,其作为平台,已经封禁了涉案账号,涉案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并提供了充分证据。

请问:1.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2.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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