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
理由: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
(2)不妥之处:采用询价采购。
理由: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依法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本案例中,需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不宜采用询价采购。
(3)不妥之处: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理由: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4)不妥之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理由: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本案例中,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不存在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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