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年4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以一批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2×20年5月31日,甲公司与A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收购协议。2×20年6月30日,将作为对价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甲公司于当日起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0年6月30日,甲公司作为对价的资产资料如下:
(1)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成本为18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13万元;
(2)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500万元(未计提折旧),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3)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46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2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300万元。此外,甲公司发生审计评估咨询费用3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98万元。甲公司与A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合并前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所得税影响,要求:完成甲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2.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一台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350万元向丙公司投资,占丙公司股份总额的60%。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843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43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公允价值为84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丙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要求:完成甲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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