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三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张三与李四之间的通信记录,证明李四曾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宣传;
(3)张三的肖像照片,证明李四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的事实;
(4)张三的律师函,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李四辩称:
(1)其使用张三的肖像是出于对张三的喜爱,并未恶意侵犯张三的肖像权;
(2)其使用的张三肖像系从网上获取,不知情其侵权行为。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对如下问题将如何判决?
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2.如果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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