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
案例分析二:
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九六年五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机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经抢救陈某脱离危险回家,有感于大儿子病中照顾,又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让大儿子继承。三个月后。陈某摔伤致死,整理遗产时发现死前一天所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
请问:(1)陈某所立各份遗嘱效力如何?
(2)陈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案:
题目1答:(1)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有效。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代书选嘱无效,因为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2)按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因为后立遗嘱优先。
题目2
完成
满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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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案例分析一: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回答:(1)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吗?
答:
(1)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兔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上述分析可知人在主观上不具备共同故意,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题目3
完成
满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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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2.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3.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法律
题目4
完成
满分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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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哪些?
答: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题目5
完成
满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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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1) 宪法;(2) 法律;(3)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 特别行政区的法;(7) 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