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微信小程序
内容查看
查看价格2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给TA打赏

AI创作

评论0

请先

甲公司为我国一家居民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本年计划招聘10名新员工,每年需要向新增加的10名员工支付50万元工资。本年甲公司预计实现扣除工资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甲公司为我国一家居民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本年计划招聘10名新员工,每年需要向新增加的10名员工支付50万元工资。本年甲公司预计实现扣除工资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请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2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2024年春江苏开放大学行政管理学050004实践性环节2
2024年春江苏开放大学行政管理学050004实践性环节2
2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2023年秋江苏开放大学程序设计基础第一单元形成性考核作业
2023年秋江苏开放大学程序设计基础第一单元形成性考核作业
7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支持多种货币
支持多种货币付款,满足您的付款需求
7天无忧退换
安心无忧购物,售后有保障
专业客服服务
百名资深客服7*24h在线服务
发货超时赔付
交易成功极速发货,专业水准保证时效性
显示验证码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