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 1984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就在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4 年 8 月,张某休假出游,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2005 年 8月,甲公司以张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9 月停发一切工资和保险,张某家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问:
1、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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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 1984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就在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4 年 8 月,张某休假出游,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2005 年 8月,甲公司以张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9 月停发一切工资和保险,张某家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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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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