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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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答案:行政法规
题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答案:规章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此项规定为()规范。 答案:义务性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原则。 答案:方向性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原则。 答案:公共性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性规范。 答案:授权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答案:权利和义务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于()年。: 1992; 1980; 1975; 1991 答案:1980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属于()规范。 答案:义务性
题目: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题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     )原则。 答案:公共性
题目:颁布于()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6; 1994; 1986; 1980 答案:1986
题目:德国学者黑格尔于()年撰写了《学校法学》一书。: 1963; 1945; 1957; 1947 答案:1957
题目: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称作()。: 学习权; 受教育权; 人身权; 教育权 答案:受教育权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法律。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题目: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的权力。 答案:领导和管理
题目: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称为()。 答案:教育行政权
题目:家庭教育权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答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题目:教育法的(),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答案:特性
题目:教育法的()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答案:体系
题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答案:价值准则
题目: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答案:调整对象
题目: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效力。 答案:对人或组织的
题目: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法定条件)、()和奖惩。 答案:处理
题目: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 答案:行为规则
题目: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 答案:行为规范
题目: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及其规律。 答案:教育法律现象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之一是:二者均为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所享有的利益。 答案:一定主体
题目: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答案:权利与义务
题目:社会教育权是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参与或举办教育活动的权利。 答案: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题目: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答案:社会组织或个人
题目: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追求()的方向发展。 答案:学习权
题目: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答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题目:下列方法中,()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答案:比较研究法
题目:下列各项中,()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答案:受教育者
题目:下列各项中,()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答案:法律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题目: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被称为()。 答案:调查研究法
题目: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中,()被划分为教育基本法层次。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的规定是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答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题目:对教育法的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答案: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教育权包括:()等。 答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 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
题目:公民的受教育权表现出向()的方向发展。 答案: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追求学习权
题目: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答案:女子; 残疾人
题目: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提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答案:其他监护人; 父母
题目: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主要从以下哪些方面来理解。() 答案: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题目: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答案: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题目: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答案:发展; 产生; 实施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答案: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答案: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答案: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 答案: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两者相互依托;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两者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 答案:受教育者的存在是两者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两者相互依托
题目: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三个层面:() 答案: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
题目: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答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题目: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答案: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题目:我国主要对()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法律保护。 答案:流动人口子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题目: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包括 答案:调查研究法; 案例分析法; 比较研究法
题目:学习教育法学是()的需要。 答案: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 促进依法治教; 完善教育法学科
题目: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教育法体系划分为:(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经费投入法等主要方面。 答案:基础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高等教育法
题目:以下各项中,()属于教育法的渊源。 答案:法律; 自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题目: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由(),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 答案: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项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答案:错
题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答案:对
题目:案例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教育法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能对不符合教育法及教育规律的现象运用法律进行解释的学习方法。 答案:对
题目:处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错
题目: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答案:对
题目: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答案:对
题目:假定、处理、惩罚三个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素。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当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效力。 答案:对
题目: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 答案:对
题目: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答案:错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之一为: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答案:对
题目:社会教育权是指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答案:错
题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答案:对
题目: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 答案:错
题目: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
题目: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其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 答案:错
题目: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答案:对
题目: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答案:错
题目:依法治教是指教育部门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答案:错
题目:政府规章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答案:错

 

题目: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其主要包括: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二是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题目: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案: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题目: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答案: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既不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有权”等字样。

题目: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案: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其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的含义及途径等。

题目: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答案: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4分)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3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对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题目: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答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而受教育权则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受教育者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题目: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答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

(2)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题目:简述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答案: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表现在:

(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的体系和渊源。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呈现出较好的景象,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为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3)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既是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学习教育法学可树立依法治教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论述题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1)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①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人的应有权利。我国和国际社会都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的应有权利,即人人都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既不因人自己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理念、国籍、出身、财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也不会因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更不会因法律的消失而消失。并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中。

② 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为切实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使公民应有的受教育权赋予法律效力,成为法定权利,如有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行为的发生,则受教育权主体有权依法求得帮助和请求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①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②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对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公共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2)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已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再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对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的教育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育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并由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请结合实际说明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案:(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①明确教育发展的轨道。依法治教既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将教育从主要依政策治教、依人治教转变到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来。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在提出依法治教的口号之前,我国主要是依靠政策,有时主要是依靠人治来管理教育事业的。甚至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教育的命运,出现了以党代政、以人代政、以权代政的情况。这种管理教育的方式造成了很多错误的决策,使教育秩序混乱,发展受到影响。实践证明,为使教育管理更加有效,必须依靠法律,以确保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③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相关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把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例如,学校的设立、招收学生、管理学生、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师资格等等,在处理这些相关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不能聘任为教师,等等。④保障教育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⑤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此,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⑥提供法律救济。依法治教不仅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护法,同时还要执法、用法,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为受害者寻求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

【案例简介】

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却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学生是常事。

该班一女生徐某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一次,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人还想上大学?我看你就能上家里蹲大学,修理地球系,拉锄钩子专业……”。惹得全班哄堂大笑,而徐某却抬不起头来。一时间,齐老师的话被同学们竞相传开了,徐某成了众人的笑柄,她丧失了继续学习的信心,回到家又哭又闹,死活也不肯再去上学了。

一周后,徐某退学了,而齐老师却在班上公开讲:“她早就该回家,再学也是白废!”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案:(1)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某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其讽刺、挖苦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人身权,给徐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此,齐老师不得因徐某学习困难而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更不应对徐某不来上学的行为置之不理,并继续讽刺挖苦她,从而剥夺了徐某的受教育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徐某的人身权。

(2)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主动向徐某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某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某返校复学的责任,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教师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③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某小学不接收适龄孩子就近入学
【案例简介】
  2012年9月3日,某报新闻热线陆续接到几位家长的紧急求助电话:我们的孩子今年已步入学龄了,按就近入学原则应进入本区的某小学就读。可自8月31日以来,该校就是不接收我们的孩子入学,学校相关负责人称,要想入学得找校长签字才行,而校长则根本不露面。现在,别的孩子已在上课了,我们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接到家长们的投诉后,记者迅速与该区教育局联系,教育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按计划,该小学今年招收6个班,每班50人,目前招生名额已满,致使一些学生无法入学。因此,他们想劝这些家长带孩子到邻近的十四中(内含小学)就读,但家长们不同意。现在,该局正在处理此事。
  对此答复,家长们很不满意:十四中并不“邻近”,况且,如果该小学确实是因为学生太多而无法容纳我们的孩子,我们也就认了,但造成学校招生名额满的原因是,该校收纳了一些不属该校接收范围的“关系户”子女入学。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1)本案是一起因学校拒收一些学生入学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障适龄孩子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而本案中,该校如确像家长所言,是因招收了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而占满了招生名额,使得一些符合就近入学规定的孩子无法入学的话,则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和就近入学原则,侵犯了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若该校确实招收了一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入学,则该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该校尽快退回那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应按照规定接收这些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孩子入学。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孩子,严格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不能因照顾某些不合规定的“关系户”子女,而剥夺了那些本应就近入学的孩子的受教育权。

② 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③ 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对相关学校进行检查与监督,确实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权利。

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案例简介】
   某厂欲为其新产品在省里获奖而召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鼓乐队的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
   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他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随之才发觉是学校把他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他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案:(1)本案是一起因厂家“租用”学校鼓乐队为其庆祝活动演奏、并作广告而导致鼓乐队学生停课的事件,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② 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手法进行创收。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③ 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④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题目: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案例简介】
  某校初中教师林某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
  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他不听。
  学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案:(1)本案中,教师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这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由此可知,林某对学生宣传宗教是违反上述原则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的义务,而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滥用了国家赋予的教育权。

(2)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学校在教育工作中,不能强制教师或者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能歧视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学生和教师,无论信教与否,他们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在此案件中,学校领导多次找林某谈话,不是劝他不信教,而是进行教育,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某却对学校的说服教育置之不理,仍然进行宗教宣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欲解聘林某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林某的宗教信仰自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教师应认清自己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遵守法律对其作为公民和教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教育权。

②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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