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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教师资格条例》由()制定。 | 答案:国务院 |
题目:《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属于()。 | 答案:规章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考核、工作成绩考核和()。 | 答案:业务水平考核、工作态度考核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 答案:品行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 答案:专业人员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项规定属于()规范。 | 答案:义务性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 | 答案:学习任务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确定了我国教育的()原则。 | 答案:平等性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答案:18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答案: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于()年。: 1992; 1975; 1980; 1991 | 答案:1980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属于()。 | 答案:法律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答案:6 |
题目:按照保险政策不同,学校保险可分为()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 | 答案:商业 |
题目: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 答案:司法 |
题目:非正式解释又称为()解释。 | 答案:学理 |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的()四个环节。 | 答案: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执行 |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答案: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
题目: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 答案:国家机关 |
题目: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提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 答案:其他监护人 |
题目:教育法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 答案:遵守 |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答案:教育社会关系 |
题目: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和奖惩。 | 答案:处理 |
题目: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 答案:公布 |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 答案: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
题目:就我国的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答案:过错 |
题目: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原则。 | 答案:过错推定 |
题目: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为()。 | 答案:校长负责制 |
题目: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为()规范。 | 答案:义务性 |
题目: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答案:其监护人 |
题目:我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答案:15 |
题目: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题目:下列对行政复议特点的描述中,()是不正确的。 | 答案: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司法程序 |
题目: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 答案:主管不定 |
题目:下列各项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 答案:《世界人权宣言》 |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答案: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
题目:学生申诉方式属于()方式。 | 答案:非诉讼救济 |
题目: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 | 答案:学术称号 |
题目: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 | 答案:教育机构 |
题目: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 | 答案:职业教育 |
题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答案: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答案: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维护()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 答案:教师; 其他职工; 受教育者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 答案: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
题目: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 答案: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 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
题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等几个方面。 | 答案:损害事实; 心理状态; 因果关系 |
题目: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 答案:时间效力; 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空间效力 |
题目: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 答案:不作为; 接受国家强制; 积极作为 |
题目:民主管理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 答案: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
题目:社会教育包括()。 | 答案:社区教育; 大众传媒教育; 校外教育 |
题目: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 答案:犯罪团伙化; 方式智能化; 成员低龄化 |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的义务。 | 答案: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 答案: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教师的智力成果; 学校土地 |
题目:下列各项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 答案: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
题目:下列各项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 答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题目: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其()的保护等方面。 | 答案:隐私权; 身心健康权; 名誉荣誉权 |
题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答案:裁决机关不同; 适用程序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审查范围不同 |
题目: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等环节。 | 答案:申诉处理; 申诉受理; 提出申诉 |
题目: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 答案:法律性; 非诉讼性; 特定性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义务。 | 答案:错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 答案:对 |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 | 答案:错 |
题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答案:对 |
题目:比较研究法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 答案:错 |
题目: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在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 | 答案:错 |
题目: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教育考试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 答案:错 |
题目: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 答案:错 |
题目: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答案:错 |
题目: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 答案:对 |
题目:教育法的正式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答案:错 |
题目: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答案:错 |
题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联系的,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 答案:对 |
题目: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答案:对 |
题目:融资方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者)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 | 答案:对 |
题目:社会教育权是指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 答案:对 |
题目: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 答案:错 |
题目:学校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 答案:对 |
题目: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 答案:错 |
题目: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答案:对 |
题目: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义务的具体内涵。
答案:此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
(2)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3)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题目: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答案: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学校和教师是教师聘任制度中的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题目: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案:(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其中,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题目:简述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答案:教师资格取得要件包括: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思想道德要求。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
(3)业务要求。要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这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
(4)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标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题目: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有机构章程。
(2)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要有稳定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量和质量都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队伍。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要有相应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并且要符合规定标准。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即要求申请拟设立的学校,除了要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之外,还需要不断投入流动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题目:简述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答案:为进一步搞好捐赠活动,学校在捐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学校捐赠活动的有效开展。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对捐赠的内容、数额、对象、用途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题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
答案:学生“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此,可分两方面理解: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要实行民主评议,不按主观意志行事。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对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严格依法行事,对通过考试等符合规定的学生按时颁发相关证书。
题目:如何理解学校的法人地位。
答案:(1) 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指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 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②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制。③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程序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并不当然地取得法人地位,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
论述题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①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②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③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④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⑤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⑥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 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申诉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① 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② 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被申诉的主体、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③ 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有利于迅速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4)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分别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5)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具体实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① 遵守法律、法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学生亦不例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 养成良好品德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也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履行这方面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在《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学生的相关义务都有具体规定。
③ 努力学习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④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2)在论述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举例说明学校为什么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4)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在论述过程中,需联系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说明。
案例分析
题目: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王某(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老师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教师翻看学生日记、逼其转学而导致学生离家出走所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人格权和受教育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而班主任苏老师面对学生王某与班里的一名男生交往有些密切问题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班主任苏老师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对王某造成了较为严重心理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而本案中,苏老师却经常侮辱王某,逼其转学;在王某离家出走后,苏老师和学校均对此事漠不关心;其后,学校也未能及时为王某提供合格的转学证明材料,使得王某的转学手续迟迟未办妥,因而,也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学校应积极为王某提供合格的转学证明材料,使王某尽早转学。并对班主任苏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且责成其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① 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根据学生在此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② 学校应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与此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违法行为。
③ 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题目:学校变成停车场 小学生被撞身亡案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肇事司机、学校、承租人、学生。
(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出租场地用作停车场而引发肇事司机将学生撞亡事故,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刘某在学校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安全、文明行驶,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致使悦悦死亡,侵犯了该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刘某应是该事件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由此可知,学校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与此同时,学校场地属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哪一所学校和哪一任校长所有,因而学校只可将场地用于教育教学活动,而不能用于非教育目的。因此,该校校长将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的行为,是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中进行活动的行为,对学生的安全增加了危险因素,从客观上埋下了事故隐患。并且,这种出租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学校校长及承租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隐患,为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 学校应从中汲取血的教训,尽快建立健全与不断完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与社会交往过程中,要将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不能因图小利而拿学生的性命当儿戏。
② 学校在创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创收行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执行,不得出租或将学校场地用作停车场,不能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说明: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而上述事故发生在此办法出台之前,所以,在上述法理分析中未能引用其相关条款。)
③ 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对学校的违法行为应能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应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
④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所管学校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⑤ 社会组织及其个人应依法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场地,不得在校内危害学生健康与安全。
题目:学生因教师不让参加考试而自杀案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雯雯及其父母,教师邱某,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不让参加学生考试引起其自杀的事件。在本案中,教师邱某侵犯了学生雯雯的考试权,同时,又由于学校规定不合理,造成了雯雯自杀的严重后果,教师邱某和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首先,学校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导致雯雯自杀的首要原因。
依照我国的考试惯例,一般正规考试都规定:“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肃考场纪律,防范考试作弊。而本案中,学校所制订的考试规则是:“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都取消考试资格。”这不符合我国教育实践和考试惯例。雯雯迟到10分钟就被取消了考试资格是不合理(法)的,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严重剥夺了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为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对雯雯的父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学校应依法制定、修改相关制度,取消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只要一门功课不及格就不能升级”的规定也过于严厉,应给学生一定的补考或重修课程的机会。
② 其次,教师邱某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是否束发参加考试,这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而邱某以此为由拒绝雯雯进入考场是侵犯学生考试权、教育权以致人身权的行为,对雯雯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3)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与法制教育,并应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有效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② 教师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③ 学生应加强自我保护,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和维权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采取有效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题目:一学校发放毕业证书收费案
答案:(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而引起的侵权案。
① 该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乱收费,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本案中,学校收费并未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局的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无依无据,并将收入用来作为教师工资和学校其他工作费用,是一种违法的变相乱收费行为。
② 该校侵犯了学生“获得证书”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而该校实行在收费基础上才发放毕业证书,显然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③ 本案中,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
1)本案中,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诉,也可将该校诉诸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2)该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对该校相关领导处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按时发给学生毕业证书,返还所谓的“工本费”。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 学校有关领导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以使学校能依法办事,依法治校,杜绝乱收费行为。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保证学生按时获得相应证书。
②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该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对类似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法院,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③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所管学校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