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二答案

微信小程序
内容查看
查看价格5

题目为随机,用查找功能(Ctrl+F)搜索题目

题目:《教师资格条例》由()制定。 答案:国务院
题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十五
题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权利机关; 国务院 答案:教育部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10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答案:6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义务教育。 答案: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答案:国家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制定。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题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     )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答案:专门
题目: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 答案:成年人
题目:从()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答案:1981
题目:从评估类型上看,()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答案:办学水平评估
题目: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答案:国家司法机关
题目:法律草案的()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 答案:通过
题目:非正式解释又可称为()解释。 答案:学理
题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称为 答案:教育评估
题目: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答案:国家机关
题目: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称为() 答案:行政解释
题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答案:公布
题目: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答案:新建学校
题目:教育法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答案:遵守
题目:教育法律()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答案:意义的行为
题目:教育法律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答案:官方解释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答案:教育社会关系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称为()。 答案:请求权
题目: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个学科门类授予。 答案:13
题目: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两大方面。 答案:非学历证书
题目: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答案: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案:学生的受教育权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教育部
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监督。 答案: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题目: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学生实习
题目:下列各项中,()由国务院制定: 答案:《教师资格条例》
题目: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答案:客体
题目: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 答案:学术称号
题目: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称为()证书。 答案:学历
题目: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的教育。 答案:操作技能
题目:职业学校教育与()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答案:职业培训
题目: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 答案:职业教育
题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答案:法律草案的审议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答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答案: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题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分为()几个级别。 答案:博士; 学士; 硕士
题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答案: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题目: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 答案: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题目: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关系。 答案:结构相关; 功能互补; 数量相当; 价值主从
题目: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 答案: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题目: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答案: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题目: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答案:补充; 废止; 修改; 创制
题目: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答案: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遵守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的存在。 答案: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事实
题目: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等表现形式。 答案:请求权; 要求权; 行为权
题目: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答案:不作为; 接受国家强制; 积极作为
题目: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 课程评估; 办学水平评估; 合格评估; 选优评估 答案:办学水平评估; 合格评估; 选优评估
题目:社会监督包括()等。 答案:民主党派监督; 人民政协监督
题目: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 答案:水平考试; 学历认证考试; 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题目: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是正确的。: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答案: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题目: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学生实习; 教师授课
题目: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教学场所; 学生上课
题目: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案:教师的义务; 学校的权利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答案:错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答案:错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对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答案:对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答案:错
题目: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答案:对
题目: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答案:错
题目: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答案:对
题目: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权限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答案:错
题目:教育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答案:对
题目: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答案:对
题目: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 答案:错
题目:扫除文盲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不识字或识字少的公民。 答案:错
题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答案:错
题目: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则需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案:对
题目:在教育法制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答案:错

 

简答题

题目: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可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应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首先,学校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与此同时,学校还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并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2)学校应建立安全机制,确保校园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违规收费、聘用教师、开除学生。为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不得“拒绝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

题目: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

答案:(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

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题目: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题目: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答案: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对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题目: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的运行包括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定程序及原则的教育法予以纠正,可保障教育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其他教育法制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和纠正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偏差。(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在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要保障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贯彻落实当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保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不力。因此,监督教育法的实施,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题目: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教育自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制定。

(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教育规章要由有权制定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题目: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和内容。

答案: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学前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初等教育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题目: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1)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和学生直接有直接作用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学校对学生的权利,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② 学生对学校的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学业或学位证书;提出申诉等;③ 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依法收费等;④ 学生对学校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制度等。(3)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为保证学生受教育权和其他法定权利,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和管理权,学生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论述题

题目: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其主要内容为:

① 结构相关。 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 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② 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③ 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④ 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4)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授予的教育权。②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等。③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等;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④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等。⑤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等。⑥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仅就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水平和学历资格,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性不可侵犯的表现。而一切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5)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这样就通过国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6)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题目: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答案:(1)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如: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案例分析

题目: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案

答案:(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刘老师、学生薛某及其所在学校。

(2)刘老师的言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薛某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本案中,刘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薛某,显然是对薛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薛某的人身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而刘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薛某的受教育权。

为此,刘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而学生薛某面对刘老师的训斥与谩骂,也同样辱骂了刘老师,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刘老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刘老师赔礼道歉。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 教师应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③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教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题目:家长迫使其女儿辍学案

答案:(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家长及其女儿、个体户,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

(2)本案是一起由于家长李某强迫女儿打工而使其辍学的事件。在本案中,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女儿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可知,学生家长李某和个体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李某女儿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知,李某和个体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家长、社会和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保护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如若违反相关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学生应当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③ 学校、村委会在对学生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未果时,可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李某让其女儿尽早返校,必要时可寻求司法救济;

④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招用童工的组织或个人。

题目: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拒绝其入学案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楚某及其父母。

(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校乱收费事件,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楚某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学校应当履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由此可知,学生楚某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楚某属于适龄儿童,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以其未缴纳集资费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因为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该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楚某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此,楚某的父母可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而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则应依法制止该校的乱集资、乱收费行为,责令其接收楚某入学,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② 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③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题目:南昌高考替考事件

答案:(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被替考考生、替考者、公职人员。

(2)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由此可知,替考属于作弊行为,其违背了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替考成功的话,则会剥夺了其他考生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进行依法处理。此外,本次替考事件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① 学生及相关人员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找人代考或替人代考,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

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

③ 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

④ 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考试舞弊事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⑤ 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考试中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点点赞赏,手留余香 给TA打赏

AI创作

国开期末考试题库国开期末考试题库了解详情
2023年秋电大国家开放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专题五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2023年秋电大国家开放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专题五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2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国开电大《简明新疆历史》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开电大《简明新疆历史》形考任务1-4答案
4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国开学习网《教师心理专题》形考任务二答案
国开学习网《教师心理专题》形考任务二答案
4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支持多种货币
支持多种货币付款,满足您的付款需求
7天无忧退换
安心无忧购物,售后有保障
专业客服服务
百名资深客服7*24h在线服务
发货超时赔付
交易成功极速发货,专业水准保证时效性

站点公告

课程作业辅导,有需要加下方微信

显示验证码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