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 《婚姻家庭法》期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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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春婚姻家庭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告知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婚姻无效登记

2、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B)内提出。

A、六个月B、一年

C、二年D、三年

3.我国结婚的程序采用的是:(B)

A、仪式制

B、登记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审批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为赡养其父母所借的钱,离婚时应认定为:(A)

A、女方的个人债务

B、夫妻共同债务

C、男方的个人债务

D、女方父母的债务

5.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C)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6.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C)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7.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归属,正确的是:(A)

A、  结婚前出资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B、  不论何时出资,均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C、  仍属父母所有

D、  不论何时出资,均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C)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A、父母

B、无劳动能力的父母

C、生活困难的父母

D、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属于 (D)

A、个人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按照约定

D、夫妻关系存续10年以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女子的法定婚龄是:(A)

A、18岁B、20岁

C、23岁D、22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情况不能结婚的有:(BCD)

A、曾患过精神分裂症

B、性病患者未治愈

C、痴呆症患者

D、肝炎传染期

2.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ABCD)

A、婚姻当事人

B、当事人近亲属

C、居委会

D、检察机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BCD)。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4.以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是(AC)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B、重婚

C、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

D、实施家庭暴力

5.关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C)

A、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

B、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

C、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必须经过公证

6.离婚后,不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期限是:(BD)

A.一般至18岁

B.一般至16岁

C.16—18岁以其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D.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7.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ABCD)。

A、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B、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C、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D、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8.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D)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9.下列有关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关系

10.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ABCD)等。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V)

2.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V)

3.在遗产分配上,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X)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X)

5.自然血亲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X)

6.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无效。(V)

7.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V)

8.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V)

9.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X)

10.公民订立的遗嘱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方为有效。(X)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简述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原则是bai什du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zhi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dao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二、具体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简述继父母子女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抚养型。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所调整的、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收养型。

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

第三,名份型。

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源于天生的血缘关系或者后天的血缘拟制关系产生的。但是继承权也可能丧失。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1)客观上继承入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若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行为,或者所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则不能构成该行为。(2〉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闷。但若继承人主观上并无杀害的故意,而是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因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2、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

参考答案:(1)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2)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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