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 《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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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春婚姻家庭法平时作业二

 

  •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D)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2.几个辈份不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车祸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A)

A.同时死亡B.女的先死亡

C.长辈先死亡D.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3.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B)

A.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视为接受遗赠

C.推定放弃接受遗赠

D.推定接受遗赠

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B)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A、可有条件地

B、不影响其

C、不能再

D、要影响其

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具体救助措施有:(D)

A、追究民事责任

B、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劝阻、调解、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有:(ABCD)

A.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

B.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C.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D.有能力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母不可以成为送养人

2.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ABCD)。

A、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B、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C、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D、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BC)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4.下列有关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关系

5.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ABCD)等。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兄弟姐妹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V)

2、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V)

3、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二审时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X)

4、王某(男)与张某(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于1994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V)

5、马某(男)以伤害于某(女)本人和其家人为要挟,迫使于某与马某结婚。于某父母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于某与马某的婚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V)

四、简答题(30分)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一、哪些情形出现继承权丧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放弃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因此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
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继承还没完成,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放弃继承权,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
四、丧失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五、案例分析题(40分)

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答: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又将“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可以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情节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程度的,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我们认为,对于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当然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可以予以调整。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可知,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法律这样规定,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也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但是,法律既然将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则当事人违反该种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而这里的过错,主要就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的情形。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的情况下,有些人还坚持认为相互忠诚只是夫妻双方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显然是不正确的。

(2)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3)有人认为,忠诚协议属于情谊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婚姻并非儿戏,其与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是不同的。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只受道德调整,而不受法律规定,答应请客的一方不践行诺言的,他人并不能依照法律的途径强制其请客,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婚姻关系则有所不同,其既受道德调整,同时受法律规范。因此,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并不属于情谊行为。

(4)实际上,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在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的依据并非婚姻法第四条,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用上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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