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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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 19世纪末 |
(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 冲突规范 |
(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 国内立法 |
(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 静态法律冲突 |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 公共秩序保留 |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 | 双边冲突规范 |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这一规定属于( )。 | 公共秩序保留 |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 | 冲突法调整 |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 学说法 |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 直接适用的法 |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 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
冲突规范由( )组成。 | 范围 系属 |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 )原则。 | 本国法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 | 《法国民法典》 |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适用我国法律 |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 )的倡导下由( )政府发起召开的。 | 阿塞尔 荷兰 |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 |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 | 属地效力 |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的形式出现的。 | 学说法 |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 福果继承案 |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 |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
国旗国法是指( )。 |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 | 间接反致 |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 | 侵权行为地 |
识别的对象是( )。 | 客观事实 |
属人法是以涉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 )或住所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 国籍 |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 《法律适用条例》 |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 | 适用国际惯例 |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 4 |
下列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 | 在冲突规范结构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一样 |
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 |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 | 《巴伐利亚法典》 |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 |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 | 先决问题 |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 )原则。 | 住所地法 |
在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一冲突规范中, 侵权行为 系 | 范围 |
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范中, 范围 部分是( )。 | 涉外合同 |
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范中, 系属 部分是( )。 |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 |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 | 单边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 间接反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 不采用反致 |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中。 | 《永徽律》 |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 | 识别 |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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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 | 荷兰; 中国; 伊拉克 |
冲突规范种类有( )。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 | 德国; 法国 |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 | 意大利; 奥地利 |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人际冲突; 法律的时际冲突 |
法律冲突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 ) | 静态冲突; 动态冲突 |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 毕叶; 萨维尼 |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 孟西尼; 萨维尼 |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 萨维尼; 毕叶 |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 萨维尼; 孟西尼 |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戴西; 库克 |
广义的反致包括( ) | 转致; 狭义反致; 间接反致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 国际性; 涉外性; 广泛性 |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 |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冲突规范 |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 | 冲突规范;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
国际私法理论上赞成反致的理由包括( )。 | 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 |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
国际私法中的( )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 反致; 法律规避 |
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 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 )。 | 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 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依准据法识别; 依法院地法识别 |
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 法院地; 住所或居所; 最密切联系地; 国籍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 | 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 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
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 )。 | 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 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 |
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 ) |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类推适用内国法; 适用一般法理;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
实践中( )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 奥地利; 中国台湾地区 |
实践中( )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 英国; 美国 |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 ) |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 | 依准据法识别;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依法院地法识别;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 )原因产生: |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行为地方面的; 财产继承方面的; 物权方面的;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 财产继承方面的;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 |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 | 当事人提供; 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 | 《宪法》; 《票据法》; 《继承法》 |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 |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 |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 |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 | 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法院地法; 属人法 |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 )。 | 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具有制约作用; 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 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 |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由当事人提供;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冲突规范?( ) |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 |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 国内判例 |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 |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 ) | 规范性; 禁止性; 强制性 |
案例分析题
“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案: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对反致制度,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形成观点对立的赞成派与反对派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答案: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案: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答案: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案: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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