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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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 |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继承制度。 | 同一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 | 船旗国法 |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 | 同一制 |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 | 具有双重国籍 |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 |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 | 特别认许制 |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的本国法律;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 |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 |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 | 刑法性法令说 |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 | 资本控制说 |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 | 具有中国国籍 |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 中国法律 |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 | 单一制 |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 | 收养成立地法 |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 | 萨维尼 |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 | 船旗国法 |
我国将( )作为法人属人法。 | 法人登记地 |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 | 归国家所有 |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 |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注册登记地 |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 | 19世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者( )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多重 |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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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 动产随人; 动产无场所; 动产附骨 |
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 | 属人法;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 |
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 |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当事人本国法; 婚姻缔结地法 |
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 )等事项。 | 法人代表的权限; 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法人的内部关系;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 )等事项。 | 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代表的权限; 法人的内部关系 |
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 )。 | 当事人属人法;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婚姻举行地法 |
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 )。 |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 当事人属人法; 婚姻举行地法 |
各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 ) |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 禁止重婚 |
各国法律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哪些内容。( ) | 男女双方自愿; 男女两性结合; 符合法定婚龄 |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 | 国籍; 住所; 经常居住地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 )为其本国法。 | 经常居所地法;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 )。 | 有久居的意愿; 有居住的事实 |
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 ) | 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成立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 强制执行豁免; 诉讼保全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 责任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诉讼保全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 |
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婚姻关系适用( )。 | 中国法律; 日本法律 |
日本人和本大作、土肥原贤二在中国上海均居住一年以上,共乘轮船自韩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口角,和本大作顺手抓起土肥原贤二的旅行箱向其掷去,土肥原贤二侧身让过,旅行箱中美国产贵重仪器毁损。轮船抵达上海后,二人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 | 中国法; 日本法 |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 )。 |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其国籍国法律; 将其财产送还其国籍国 |
我国法律禁止我国( )与外国人结婚。 | 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
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 | 物权客体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 | 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主张事实国有化 |
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
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 )。 |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买卖; 不动产所有权 |
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 )。 |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 | 特别认许制; 分别认许制; 相互认许制; 一般认许制 |
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 | 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管辖权问题 |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日本人小林光毅回国,谎称房屋是购买张三的,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的另一日本人山本泽,张三闻讯向山本泽索要; 日本人小林光毅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的私房一套; 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公司后,因资金短缺,以该房屋为抵押,借小林光毅人民币10万元 |
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哪些原则?( ) | 有利的法律原则; 属人法原则; 法院地法原则 |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 | 发运地法律; 送达地法律 |
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 )。 | 职能豁免说; 限制豁免说; 绝对豁免说 |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 | 船舶物权; 飞机的物权; 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在途货物的物权 |
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 )。 | 中国; 英国; 希腊; 日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依照我国有关规定,( )。 | 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适用该国法律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是( )。 | 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 )。 | 独立性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 优先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 )。 |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 | 不动产纠纷案件;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
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 )。 | 委托美国律师邓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 |
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 | 当事人住所地法; 婚姻缔结地法; 当事人本国法; 以婚姻缔结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 )。 |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 适用行为地法律 |
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 )。 | 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的认领; 父母事后婚姻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 )。 |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当事人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外交机关通知外国法院执行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 |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争议事项; 仲裁规则 |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 | 强制执行的豁免; 诉讼程序的豁免; 司法管辖的豁免 |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
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 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
实践中,各国指定的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不尽相同,包括( )。 |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法院 |
双国籍国民待遇 中的双国籍是指( )。 | 作者的国籍; 作品的国籍 |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司法协助?( ) | 传讯证人; 送达诉讼文书; 搜集证据 |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 )。 | 非内国标准; 领域标准; 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有( )。 |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互惠原则; 我国国内立法;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 |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 |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调查取证 |
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 )。 | 互惠保留; 商事保留 |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 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
依各国普遍的实践,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有( )。 |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
依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情形是( )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 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的; 执行该裁决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
知识产权具有( )这几种法律特征。 | 地域性; 专有性; 时间性 |
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 |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中国人甲(男)于 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0年甲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 | 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国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中国是( )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 | 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 | 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 )。 |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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