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
律师学是指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
律师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 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诉讼地位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代行上诉权
律师代行上诉讼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裁判时, 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 判断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
-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雄辩家”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X )
- 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X )
- 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受限制。( X )
-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X )
- 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律师不得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 V )
- 律师执业应受国家、社会监督,但基于律师执业独立性需要,不受当事人的监督。( X )
7,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 X )
8,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X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X )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V )
- 不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
- 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时期。当时的律师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AC )
A 、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年满18周岁;
C、 要求为男性; D 、要受五年以上的法律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由(C)通过的。
A.司法部 B.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律师职业与法官、检查官职业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BC )
A 、业务性; B、 服务性和有偿性;C、 独立性和自主性; D、 权威性
4,法院一般应在开庭前( )日内通知律师开庭的时间。( B )
A 、2日; B 、3日; C、5日; D、10日
5,司法部门提出培养律师人才的“四懂”标准,下面有:( ABD )
A、 懂法律; B、 懂经济; C、懂政治; D、 懂科技
6,律师赵某、钱某、李某等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一年后由于种种原因解散,对于律师事务所开业期间所负的债务 应当由谁来承担( AB)
A.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 B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由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D.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7.甲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甲参加司法统一考试,高分得以通过,甲在其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后,甲向司法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依照《律师法》,甲( A )
A应当被授予律师执业证 B.不应当被授予律师执业证
C.因受过刑事处罚,故不应当被授予律师执业证 D.是否获得由司法部门决定
8.设立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门有关规章规定,须有( A )
A 3名以上专职律师 B .5名以上专职律师
C.6名律师 D.10名以上律师
9,律师的执业原则包括:( ABCD )
A、遵守宪法和法律; B、 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10,古罗马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其律师分为:( AC )
A、 从业律师; B、 大律师; C 、候补律师; D、 小律师
- 简答题(共5题,每小题8分)
- 简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查阅案件权。
《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虽然看到案卷材料,但仅仅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即使到了审判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摘抄和复制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而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的只是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使得辩护律师几乎无卷可阅。从而受到学者和律师们的批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否使长期以来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尚有待实践的考验。
- 简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行。《联合国囚犯待遇限度标准规则》中关于在押或等待审讯的囚犯一节规定:“受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监禁,由警察拘留或监狱监禁但尚未审讯和判刑的人在会见律师时,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光,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被指控犯罪的人及时与律师联系并与律师自由地交谈,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实践中,律师会见权的实现长期存在着许多阻碍。律师们普遍感到提前介入流于形式,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遇到的困难更多,公、检、法各有自己的规定、规则、解释,在执行中律师们无所适从。办理刑事案件“会见难”是律师们的共同感受。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往往派员干涉限制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在等理由故意拖延时间不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了便于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简述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有:(1)保守秘密的义务;(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义务;(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
- 简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原则。
答:(1)遵守宪法和法律;(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5)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 简述律师拒绝辩护、拒绝代理的条件。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0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将会给律师造成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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