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物权法》形考任务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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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是

正确答案是:地役权

农民甲一家 4 口承包了本村 6 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甲的女儿乙结婚嫁到外村,由于其夫家所在村农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甲所在村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乙 1.5 亩承包地,并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丁经营管理。甲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女儿外嫁后收回承包地是村规民约,村委会并未侵权

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A 与 B 系前后邻居,两家房距 5.8 米。A 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两层 9.22 米高的楼房,便找到 B 协商。B 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 4.8 米,B 不能超建。A 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故趁B 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因 A 的超建,B 的房屋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是:B 有权要求 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某农户承包200亩荒山进行造林,在承包期间,他对该荒山取得了

正确答案是:造林收益权

我国农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 年

正确答案是:30

需役地经分割的,其地役权为各部分的利益

正确答案是:仍然继续存在

基于法律以外的行为取得地役权的情形有

正确答案是:取得时效

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

正确答案是:仍然继续存在

下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下列财产中属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包括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农民的宅基地, 农民承包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

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 年7 月1 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 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0年7月1 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11年1 月1 日搬入新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此时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35年6 个月 , 该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自动续期,李某无需申请

甲、乙各有一套住房A、B,某日两人口头约定互相换房居住。甲搬到B 房,乙搬到A房。其后不久,甲以自己的名义将B 房租给丙居住并收取租金,租期2 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甲乙交换了房屋的使用权, 甲将房屋租给丙居住属于无权处分

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 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 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甲要出售自己拥有的一栋商品房。乙得知此消息后,与甲联系,双方谈妥了条件后以100 万成交,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就在登记后第二天,丙也联系了甲,希望以120 万的价格买下此楼。出于价格的诱惑,甲又将楼卖与丙。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若丙是善意的,则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答:二者的差异主要有:差异:  第一,对标的物支配的方面不同。用益物权从使用价值方面对标的物支配,因此称实体物权;担保物权重在从交换价值方面对物支配,是价值权。 第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第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权利的实现同时发生。担保物权取得后还要 在所担保之债到期而未获清偿时,才可行使其权利。  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必都占有标的物(留置权、质权除外)。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地役权特征有哪些?

答:第一,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 第二,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第三,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第四,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存在的物权。 第五,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

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简述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

答: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知,我国城市房地产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这实际上也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这种做法出于房与地固有的一体关系, 其目的也在于方便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不过房地一体原则也有例外。《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此,对有证据证明未登记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按房地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处理。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联建、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他人所有;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预售给他人;四是政府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已经开发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方,但并不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那么如果投资方另行增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将直接导致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在经营期内分离。

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位于海边的10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在该地上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家东海公司经营的商店,占地10亩。清泉公司在购的该土地以后,便与东海公司协商,并于2012年12月初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东海公司20年内不得拆除该商店以兴建高层建筑,从而阻碍清泉公司的旅客在酒店内眺望大海。为此,清泉公司每年向东海公司支付10万元,以作补偿。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3月,清泉公司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迟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向迟家公司说明了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内容。2013年12月,东海公司欲拆掉房屋并兴建一层五层楼的旅馆。迟家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东海公司交涉,请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东海公司以没有与迟家公司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了迟家公司的请求。迟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请分析:(1)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迟家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1、属于地役权合同。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订立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应为地役权。一方面,清泉公司是为自己利用土地的便利而限制了东海公司对其土地的利用,符合设定地役权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双方就所设定的权利签订了书面合同,符合地役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2、能够得到支持。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只能与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同让与。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未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故在清泉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出卖给迟家公司以后,设定于该土地上的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给迟家公司。因此,迟家公司有权依地役权的内容,要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a某镇政府建工业开发区,经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村委会协商,租用行政村19户村民共100亩地,每年每亩给付小麦1000斤。2010年罗某在该工业开发区内投资建成一中型面粉场,场内建有一座厂房,17间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一直生产经营至今。2011年清理开发区时,镇政府单方贴出公告,宣布解除与行政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部分村民就将没有被占用的土地复耕。罗某所建面粉厂占用的土地原属行政村村民刘某承包,刘某就向罗某要地,罗某以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没有解除为由不予返还。刘某就以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罗某返还土地。

请分析:      (1)、镇政府单方宣布解除土地租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及罗某如何寻求救济?

答:法理分析:      (一)承包地的调整      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频繁变动和调整承包地,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缺乏预期,生产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则。为了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消除人为因素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干扰,约束各种破坏农村关系稳定的行为,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但是,存30年乃至7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不切合实际。因此,《物权法》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案件的处理      此案应当将村委会和镇政府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是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所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士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转租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地建立工业园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正是为该违法行为所侵害,其侵害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原告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上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只能向村委会和镇政府请求;其次.被告在该土地上建面粉厂时,镇政府就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原告从镇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是被告的过错,也不能认定被告所建面粉厂是非法建筑,也就是说,被告根据镇政府的号召,在已经形成的工业区内建成面粉厂,其财产权是合法的。造成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被告的行为构不成侵权;第三,镇政府单方解除与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但是并没有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在被告与镇政府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就直接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显然不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请求镇政府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然后才能请求返还土地。因为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镇政府,所有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镇政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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